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17條,以下是該條規定的釋義: 1. 電纜金屬被覆層與金屬遮蔽層、導電性照明燈桿,及設備框架與箱體,含亭置式裝置之框架與箱體,均應被有效接地。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17條第1項,電纜的金屬被覆層、金屬遮蔽層、導電性照明燈桿,以及設備框架和箱體(包括亭置式裝置的框架和箱體)都應該被有效接地。這是為了確保安全性和防止電氣危險。 2. 包覆供電線路用導電性材質之導線管及纜線出地之防護蓋板,或其與開放式供電導線有接觸之虞者,均應被有效接地。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17條第2項,使用導電性材料包覆的導線管,以及纜線出地之防護蓋板,或者與開放式供電導線有可能接觸的處所,都應該被有效接地。目的是為了保護避免電氣危險和損害。 3. 高於可輕易觸及之表面二.四五公尺或八英尺以上部分,或已加隔離或防護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17條第3項,高於可輕易觸及的表面2.45公尺(8英尺)以上的部分,或者已經進行隔離或者防護的部分,不適用前述的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這是因為這些部分已經採取措施以確保安全性,不需要再進行接地。 參考資料: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最新版本日期:106年4月20日 連結:http://www2.lic.gov.tw/liw/lawshow.jsp?pcode=K017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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