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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16 條
- 1.地下配電線路竣工後,應先經巡視及檢查或試驗後;地下輸電線路竣工後,應先經巡視、檢查及試驗後,方可載電。
- 2.供電中或停用中之地下線路及設備,其檢查及測試應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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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16 條的規定,地下配電線路竣工後,必須進行巡視、檢查或試驗後,方可載電。同樣地,地下輸電線路竣工後也必須先進行巡視、檢查及試驗後,才能載電。對於供電中或停用中的地下線路及設備,需要依照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的規定進行檢查及測試。具體執行方式和注意事項可能需要參考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的其他相關條款和相關法規以獲得更詳細的指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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