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架空線路竣工後,應先經巡視及檢查或試驗後,方可載電。
- 供電中之線路及設備,其檢查及測試規定如下: 一、當線路及設備投入供電時,應符合本規則相關規定。 二、線路及設備應依經驗顯示之必要期間定期檢查。 三、必要時,線路及設備應執行實務測試,以決定維護需求。 四、檢查或測試結果若有任何情況或不良項目,致有不符合本規則規定之虞者,應儘速改善。未能及時改善者應予記錄,並保存至改善完成為止。但其情況或不良項目有危害生命或財產之虞者,應儘速修復、切離電源或隔離。
- 停用中線路及設備,其檢查及測試規定如下: 一、不常使用之線路及設備於投入供電前,應依實際需要檢查或測試。 二、暫時停用之線路及設備,應維持在安全狀態。 三、永久停用之線路及設備應予移除,或維持在安全狀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