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架空線路竣工後,應先經巡視及檢查或試驗後,方可載電。
- 供電中之線路及設備,其檢查及測試規定如下:
一、當線路及設備投入供電時,應符合本規則相關規定。
二、線路及設備應依經驗顯示之必要期間定期檢查。
三、必要時,線路及設備應執行實務測試,以決定維護需求。
四、檢查或測試結果若有任何情況或不良項目,致有不符合本規則規定之虞者,應儘速改善。未能及時改善者應予記錄,並保存至改善完成為止。但其情況或不良項目有危害生命或財產之虞者,應儘速修復、切離電源或隔離。
- 停用中線路及設備,其檢查及測試規定如下:
一、不常使用之線路及設備於投入供電前,應依實際需要檢查或測試。
二、暫時停用之線路及設備,應維持在安全狀態。
三、永久停用之線路及設備應予移除,或維持在安全狀態。









第 二 節 接地導體(線)之連接點 §10 第 三 節 接地導體(線)及連接方法 §15 第 八 節 通訊設備之接地及搭接附加規定 §45
第 三 章 架空供電及通訊線路通則 §49 第 四 節 線路及設備之檢查與測試 §54 第 五 節 線路、支持物及設備之接地 §56 第 九 節 各種等級之線路與設備關係 §71 第 十一 節 供電設施空間之通訊線路及通訊設施空間之供電線路 §75
第 二 節 架空線路之支持物與其他構物間之間隔 §84 第 三 節 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等與地面、道路、軌道或水面之垂直間隔 §88 第 四 節 架設於不同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及電纜間之間隔 §92 第 五 節 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與建築物、橋梁、鐵路軌道、車道、游泳池及其他裝置間之間隔 §97 第 六 節 同一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間隔 §109 第 九 節 同一支持物上通訊與供電設施之垂直間隔 §139 第 十 節 同一支持物上垂直及橫向設施與其他設施及表面間之間隔 §144
第 二 節 在不同情況下應用之建設等級 §159 第 三 節 導線、架空地線之建設等級 §161 第 四 節 線路支持物之建設等級 §162
第 二 節 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承受之荷重 §168 第 三 節 線路支持物承受之荷重 §170 第 四 節 支持物、橫擔、支持導線、架空地線之配件、支線、基礎及錨錠物等之荷重安全係數 §174
第 二 節 特級線路與一級線路之建設等級 §176
第 九 章 地下供電及通訊線路通則 §213 第 二 節 線路及設備之檢查及測試 §216 第 三 節 地下線路及設備之接地 §217
第 十二 章 地下構造物中之電纜 §246 第 四 節 包括特殊供電電路之通訊電纜 §253
第 四 節 距地下構造物或其他電纜之隔距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以上 §269 第 五 節 距地下構造物或其他電纜之隔距小於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 §273
第 三 節 出地纜線引上電桿之其他規定 §284
第 十五 章 供電電纜終端接頭裝置 §288 第 二 節 地下供電電纜終端接頭之支撐 §292 第 四 節 配電室或封閉體內之間隔 §295
第 三 節 接戶線與樹木、建築物或其他裝置間之間隔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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