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55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內容: 1. 架空線路竣工後,應先經巡視及檢查或試驗後,方可載電。 2. 供電中之線路及設備的檢查及測試規定如下: a. 線路及設備在投入供電時,應符合本規則的相關規定。 b. 線路及設備應定期進行檢查,並依經驗顯示之必要期間進行定期檢查。 c. 在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務測試,以決定維護的需求。 d. 若檢查或測試結果顯示有任何情況或不良項目,可能不符合本規則的規定,應儘速改善。若未能及時改善,則需記錄並保存至改善完成為止。若該情況或不良項目可能危及生命或財產安全,則應儘速修復、切離電源或隔離。 3. 被停用的線路及設備的檢查及測試規定如下: a. 對於不常使用的線路及設備,在投入供電前,應根據實際需要進行檢查或測試。 b. 對於暫時停用的線路及設備,應保持在安全狀態。 c. 對於永久停用的線路及設備,應予以移除,或保持在安全狀態。 根據資料內容,未能擷取到與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55條有關的具體案例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