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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二 節 線路及設備之檢查及測試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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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線路及設備之檢查及測試
第 216 條
地下配電線路竣工後,應先經巡視及檢查或試驗後;地下輸電線路竣工後,應先經巡視、檢查及試驗後,方可載電。
供電中或停用中之地下線路及設備,其檢查及測試應依
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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