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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二 節 在不同情況下應用之建設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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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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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在不同情況下應用之建設等級
§ 159–160
第 二 節 在不同情況下應用之建設等級
第 159 條
開啟
供電電纜適用之建設等級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符合
第七十八條
所述之各式電纜,應依
第一百八十五條
規定建設之。 二、第二類:其他供電電纜不得低於相同電壓之開放式導線建設等級。
第 160 條
開啟
線路之交叉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線路之支吊線、導線或電纜跨越另一線路時,不論其是否在同一支持物上,均視為交叉。 二、線路跨越或伸出於鐵路軌道、高速公路車道或航行水道上方者,均視為交叉。 三、多條線路共架或平行在同一支持物上則不視為交叉。
交叉時線路之建設等級規定如下: 一、上方線路等級:任一線路跨越另一條線路,其導線、架空地線及支持物應符合第三款、
第一百六十一條及第一百六十二條
規定之建設等級。 二、下方線路等級:任一線路從另一條線路下方穿過時,該導線、架空地線及支持物僅需依本章第三節及第四節規定之建設等級裝設。 三、多重交叉: (一)線路在一個跨距內跨越二條以上之線路,或一條線路跨越另一條線路之跨距,該跨距又跨越
第三條
線路之跨距,在跨越其他下方線路時,最上方線路之建設等級,不得低於其下方任一條線路所要求之最高等級。 (二)通訊導線於同一跨距跨越供電線路及鐵路軌道,其建設等級應以特級建設之。除供電導線為電車接觸線及其相關饋線外,儘量避免將通訊導線架設在供電導線上方。但屬複合光纖架空地線(OPGW)之通訊導線,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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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在不同情況下應用之建設等級
§ 15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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