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60條共分為兩個部分來說明線路之交叉的規定和線路交叉時建設等級的要求。 1. 關於線路之交叉的認定: 根據該法規的規定,以下情況視為線路之交叉: - 線路之支吊線、導線或電纜跨越另一線路時(不論其是否在同一支持物上)。 - 線路跨越或伸出於鐵路軌道、高速公路車道或航行水道上方。 - 多條線路共架或平行在同一支持物上。 2. 交叉時線路之建設等級的要求: 根據該法規的規定,線路交叉時,有上方線路和下方線路之分,並根據不同情況有不同的建設等級要求: - 上方線路等級:當一條線路跨越另一條線路時,該上方線路之導線、架空地線及支持物應符合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一條及第一百六十二條之建設等級的規定。 - 下方線路等級:當一條線路從另一條線路下方穿過時,該下方線路之導線、架空地線及支持物僅需依該法規第三節及第四節之建設等級裝設。 - 多重交叉:當一個跨距內有二條以上的線路交叉,或一條線路跨越另一條線路且該跨距又跨越第三條線路時,在跨越下方線路時,最上方線路之建設等級不得低於其下方任一條線路所要求之最高等級。 - 通訊導線:通訊導線在同一跨距跨越供電線路及鐵路軌道時,其建設等級應為特級建設。但除供電導線為電車接觸線及其相關饋線外,儘量避免將通訊導線架設在供電導線上方。不過,複合光纖架空地線(OPGW)之通訊導線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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