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線路之交叉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線路之支吊線、導線或電纜跨越另一線路時,不論其是否在同一支持物上,均視為交叉。
二、線路跨越或伸出於鐵路軌道、高速公路車道或航行水道上方者,均視為交叉。
三、多條線路共架或平行在同一支持物上則不視為交叉。
- 交叉時線路之建設等級規定如下:
一、上方線路等級:任一線路跨越另一條線路,其導線、架空地線及支持物應符合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一條及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之建設等級。
二、下方線路等級:任一線路從另一條線路下方穿過時,該導線、架空地線及支持物僅需依本章第三節及第四節規定之建設等級裝設。
三、多重交叉:
(一)線路在一個跨距內跨越二條以上之線路,或一條線路跨越另一條線路之跨距,該跨距又跨越第三條線路之跨距,在跨越其他下方線路時,最上方線路之建設等級,不得低於其下方任一條線路所要求之最高等級。
(二)通訊導線於同一跨距跨越供電線路及鐵路軌道,其建設等級應以特級建設之。除供電導線為電車接觸線及其相關饋線外,儘量避免將通訊導線架設在供電導線上方。但屬複合光纖架空地線(OPGW)之通訊導線,不在此限。









第 二 節 接地導體(線)之連接點 §10 第 三 節 接地導體(線)及連接方法 §15 第 八 節 通訊設備之接地及搭接附加規定 §45
第 三 章 架空供電及通訊線路通則 §49 第 四 節 線路及設備之檢查與測試 §54 第 五 節 線路、支持物及設備之接地 §56 第 九 節 各種等級之線路與設備關係 §71 第 十一 節 供電設施空間之通訊線路及通訊設施空間之供電線路 §75
第 二 節 架空線路之支持物與其他構物間之間隔 §84 第 三 節 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等與地面、道路、軌道或水面之垂直間隔 §88 第 四 節 架設於不同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及電纜間之間隔 §92 第 五 節 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與建築物、橋梁、鐵路軌道、車道、游泳池及其他裝置間之間隔 §97 第 六 節 同一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間隔 §109 第 九 節 同一支持物上通訊與供電設施之垂直間隔 §139 第 十 節 同一支持物上垂直及橫向設施與其他設施及表面間之間隔 §144
第 二 節 在不同情況下應用之建設等級 §159 第 三 節 導線、架空地線之建設等級 §161 第 四 節 線路支持物之建設等級 §162
第 二 節 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承受之荷重 §168 第 三 節 線路支持物承受之荷重 §170 第 四 節 支持物、橫擔、支持導線、架空地線之配件、支線、基礎及錨錠物等之荷重安全係數 §174
第 二 節 特級線路與一級線路之建設等級 §176
第 九 章 地下供電及通訊線路通則 §213 第 二 節 線路及設備之檢查及測試 §216 第 三 節 地下線路及設備之接地 §217
第 十二 章 地下構造物中之電纜 §246 第 四 節 包括特殊供電電路之通訊電纜 §253
第 四 節 距地下構造物或其他電纜之隔距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以上 §269 第 五 節 距地下構造物或其他電纜之隔距小於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 §273
第 三 節 出地纜線引上電桿之其他規定 §284
第 十五 章 供電電纜終端接頭裝置 §288 第 二 節 地下供電電纜終端接頭之支撐 §292 第 四 節 配電室或封閉體內之間隔 §295
第 三 節 接戶線與樹木、建築物或其他裝置間之間隔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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