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61條,以下是該條規定的解釋: 1. 導線及電纜的建設等級需參考附表一六一~一和附表一六一~二的規定。 2. 特定線路的建設等級規定如下: (一) 定電流電路的導線:與通訊電路相關但非屬第一類電纜的定電流電路導線的建設等級,應根據其額定電流值或該電路饋供變壓器的開路額定電壓值來決定,參考附表一六一~一和附表一六一~二。如果定電流供電電路是第一類電纜,其建設等級應以標稱滿載電壓為準。 (二) 鐵路饋線和電車接觸線上的供電導線:應視為供電線路來決定其建設等級。 (三) 供電設施空間內的通訊線路導線的建設等級應根據以下方式來決定: a. 符合第七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線路,可以參考一般通訊線路的建設等級。 b. 不符合第七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線路,應參考設置於其上方的供電線路的建設等級。 (四) 火災警報線路導線應符合通訊線路導線的強度和荷重要求。 (五) 供電線路的中性導體(線):未跨越對地電壓超過七百五十伏特的供電線路,且全線被有效接地的供電線路中性導體(線),除非不需要絕緣,否則應具有對地電壓七百五十伏特以下供電導線相同的建設等級。其他中性導體(線)應具有與同一供電線路導線相同的建設等級。 (六) 架空地線應具有與同一供電線路導線相同的建設等級。 上述解釋根據參考資料《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並以最新版本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