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導線及電纜所需之建設等級依附表一六一~一及附表一六一~二規定。
- 下列特定線路之建設等級規定如下:
一、定電流電路之導線:與通訊電路相關但非屬第一類電纜之定電流電路導線之建設等級,應依據其額定電流值或該電路饋供變壓器之開路額定電壓值為準,如附表一六一~一及附表一六一~二所示。若定電流供電電路為第一類電纜,其建設等級應以標稱滿載電壓為準。
二、鐵路饋線及電車接觸線上之供電導線:應視為供電線路以決定其建設等級。
三、供電設施空間內之通訊線路導線之建設等級,應依下列方式決定:
(一)符合第七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線路,得準用一般通訊線路之建設等級。
(二)不符合第七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線路,應準用設置於其上方之供電線路之建設等級。
四、火災警報線路導線:應符合通訊線路導線之強度及荷重要求。
五、供電線路之中性導體(線):未跨越對地電壓超過七百五十伏特之供電線路,且全線被有效接地之供電線路中性導體(線),除為不需絕緣者外,應具有對地電壓七百五十伏特以下供電導線相同之建設等級。其他中性導體(線)應具有同一供電線路相導線相同之建設等級。
六、架空地線:應具有同一供電線路導線相同之建設等級。









第 二 節 接地導體(線)之連接點 §10 第 三 節 接地導體(線)及連接方法 §15 第 八 節 通訊設備之接地及搭接附加規定 §45
第 三 章 架空供電及通訊線路通則 §49 第 四 節 線路及設備之檢查與測試 §54 第 五 節 線路、支持物及設備之接地 §56 第 九 節 各種等級之線路與設備關係 §71 第 十一 節 供電設施空間之通訊線路及通訊設施空間之供電線路 §75
第 二 節 架空線路之支持物與其他構物間之間隔 §84 第 三 節 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等與地面、道路、軌道或水面之垂直間隔 §88 第 四 節 架設於不同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及電纜間之間隔 §92 第 五 節 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與建築物、橋梁、鐵路軌道、車道、游泳池及其他裝置間之間隔 §97 第 六 節 同一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間隔 §109 第 九 節 同一支持物上通訊與供電設施之垂直間隔 §139 第 十 節 同一支持物上垂直及橫向設施與其他設施及表面間之間隔 §144
第 二 節 在不同情況下應用之建設等級 §159 第 三 節 導線、架空地線之建設等級 §161 第 四 節 線路支持物之建設等級 §162
第 二 節 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承受之荷重 §168 第 三 節 線路支持物承受之荷重 §170 第 四 節 支持物、橫擔、支持導線、架空地線之配件、支線、基礎及錨錠物等之荷重安全係數 §174
第 二 節 特級線路與一級線路之建設等級 §176
第 九 章 地下供電及通訊線路通則 §213 第 二 節 線路及設備之檢查及測試 §216 第 三 節 地下線路及設備之接地 §217
第 十二 章 地下構造物中之電纜 §246 第 四 節 包括特殊供電電路之通訊電纜 §253
第 四 節 距地下構造物或其他電纜之隔距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以上 §269 第 五 節 距地下構造物或其他電纜之隔距小於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 §273
第 三 節 出地纜線引上電桿之其他規定 §284
第 十五 章 供電電纜終端接頭裝置 §288 第 二 節 地下供電電纜終端接頭之支撐 §292 第 四 節 配電室或封閉體內之間隔 §295
第 三 節 接戶線與樹木、建築物或其他裝置間之間隔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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