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75條的規定,涉及供電設施空間中的通訊線路的安裝和維護必須由被授權的合格人員在供電設施空間內進行。此外,通訊線路應符合指定的間隔規定。 根據第2款的規定,被有效接地吊線支撐的絕緣通訊電纜與通訊設施空間的通訊線路和供電設施空間的供電導線之間的間隔應與中性導體(線)與通訊線路以及供電線路之間的間隔相同。另外,供電設施空間內的光纖電纜應符合第81條的規定。 根據第3款的規定,位於系統的某些供電設施空間內的通訊線路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放置於系統的其他通訊設施空間內。其中的情況包括非導電性光纖電纜作為通訊線路、通訊線路的某部分位於帶電的供電導線或電纜上方但使用無熔線的突波避雷器、洩流線圈或其他合適裝置進行保護使通訊線路對地電壓限制在400伏特以下、通訊線路全部位於供電導線下方且通訊裝置符合前面的規定、以及供電設施空間和通訊設施空間的換位僅限於線路相同支持物上進行。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架空接戶線符合前兩款規定的情況,換位可以起始於供電設施空間的線路支持物或跨線上,終止於使用建築物或支持物上的通訊設施空間。 這些解釋的依據包括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本身,以及相關的法律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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