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光纖電纜之間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位於供電設施空間之光纖電纜: (一)以全線被有效接地之吊線支撐,或係完全絕緣,或以完全絕緣之吊線支撐者,其與通訊設施之間隔,準用前條第一款之規定。 (二)未符合前目之規定,而以吊線或電纜內吊線支撐者,其與通訊設施之間隔,準用吊線與通訊設施間之間隔。 (三)附於導線上或置於導線內,或光纖電纜組件內含有導線或電纜被覆層者,其與通訊設施之間隔,準用上述導線與通訊設施間之間隔,且符合前二目之規定。 (四)若符合第七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其位於通訊設施空間部分,準用通訊設施空間之通訊電纜間隔之規定。 二、位於通訊設施空間之光纖電纜與供電設施之間隔,準用通訊用吊線與供電設施間之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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