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76 條
供電電路專供通訊系統之設備使用時,應依下列規定方式安裝: 一、開放式電路應符合本規則與電壓有關之供電或通訊電路所要求之建設等級、間隔及絕緣等規定。 二、交流運轉電壓超過九十伏特或直流運轉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之特殊電路,且單獨供電給通訊設備者,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包括於通訊電纜內。但傳輸功率一百五十瓦特以下之通訊電路,不在此限。 (一)該電纜具有被有效接地之導電性被覆層或遮蔽層,且其每一電路以被有效接地之遮蔽層個別包覆在導線內。 (二)該電纜內之所有電路係屬同一業者所有或運轉,且僅限合格人員維護。 (三)該電纜內供電電路之終端僅限合格人員可觸及。 (四)由該電纜引出之通訊線路,其終端若不引接至中繼站或終端機室,且有予保護或配置,使該電纜於發生事故時,通訊電路之對地電壓不超過四百伏特。 (五)電源之終端設備配置使該供電電路通電時,帶電組件非可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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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76條的規定,供電電路專供通訊系統之設備使用應符合以下規定方式安裝: 1. 開放式電路應符合本規則與電壓有關之供電或通訊電路所要求之建設等級、間隔及絕緣等規定。 2. 交流運轉電壓超過90伏特或直流運轉電壓超過150伏特之特殊電路,且單獨供電給通訊設備者,可以包括於通訊電纜內。但是,通訊電路的傳輸功率在150瓦以下的通訊電路不在此限。 (a) 該電纜具有被有效接地之導電性被覆層或遮蔽層,且每一電路以被有效接地之遮蔽層個別包覆在導線內。 (b) 該電纜內的所有電路屬於同一業者所有或運轉,且僅限合格人員維護。 (c) 該電纜內供電電路的終端僅限合格人員可觸及。 (d) 由該電纜引出的通訊線路,若不引接至中繼站或終端機室,且有予保護或配置,使該電纜在發生事故時,通訊電路之對地電壓不超過400伏特。 (e) 電源的終端設備配置使該供電電路通電時,帶電組件不可觸及。 參考資料:《經濟部能源局》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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