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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十 節 通訊保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 節 通訊保護
第 74 條
  1. 架空通訊設備由合格人員管控,且永久連接在線路上,有遭受下列任一情況者,應依第三項規定所列之一種以上措施保護之: 一、雷擊。 二、與對地電壓超過三百伏特之供電導線碰觸。 三、暫態上升接地電位超過三百伏特。 四、穩態感應電壓達危險之虞。
  2. 若通訊電纜位於有大量接地電流可能流通之供電站附近時,應評估接地電流對該通訊電纜之影響。
  3. 通訊設備依第一項規定需要保護者,應以絕材料提供足以承受預期外加電壓之保護措施,必要時藉突波避雷器搭配可熔元件予以保護。於雷擊頻繁地區等嚴重情況下,須採用額外裝置之保護設備,例如輔助避雷器、洩流線圈、中和變壓器或隔離裝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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