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目的為提供接地之實務方法,以保護從業人員及大眾避免感電。
本章目的為提供接地之實務方法,以保護從業人員及大眾避免感電。
直流供電系統之接地連接點規定如下: 一、七百五十伏特以下:接地連接應僅於供電站為之。在三線式直流系統中,應連接在中性導體(線)上。 二、超過七百五十伏特:供電站及受電站均應施作接地連接,此接地連接應與系統之中性導體(線)為之。接地點或接地電極得位於各站外或遠處。若二站之一中性導體(線)被有效接地,另一個可經由突波避雷器做接地連接。但站與站間在地理上未分開,例如背對背換流站,其系統中性導體(線)得僅一點接地。
交流供電系統之接地連接點規定如下: 一、七百五十伏特以下系統之接地點: (一)單相三線式之中性導體(線)。 (二)單相二線式之一邊線。 (三)Y接三相四線式之中性導體(線)。 (四)單相、二相或三相系統有照明回路者,其接地連接點應在與照明回路共用之回路導體(線)上。 (五)三相三線式系統非供照明使用者,不論是引接自△接線或非被接地Y接線之變壓器裝置,其接地連接點可為任一電路導體或為個別引接之中性導體(線)。 (六)接地連接應在電源處,並在所有供電設備之電源側為之。 二、超過七百五十伏特系統之接地點: (一)未遮蔽:裸導體(線)、被覆導體(線)或未遮蔽絕緣電纜應在電源中性導體(線)上作接地連接。必要時,得沿中性導體(線)另作接地連接,該中性導體(線)為系統導體(線)之一。 (二)有遮蔽: 1.地下電纜與架空導線連接處裝有突波避雷器者,電纜遮蔽層之接地應搭接至突波避雷器之接地上。 2.無絕緣外皮之電纜,應在電源變壓器中性點及電纜終端點施作接地連接。 3.有絕緣外皮之電纜,儘量在電纜之絕緣遮蔽層或被覆,與系統接地之間另施作搭接及接地連接。若因電解或被覆循環電流之顧慮而無法使用多重接地之遮蔽層,遮蔽被覆與接續盒裝置均應加以絕緣,以隔離正常運轉時出現之電壓。搭接用變壓器或電抗器可以取代電纜一端之直接接地連接。 三、個別接地導體(線):若以外附接地導線作為地下電纜之輔助接地導體(線),應將其直接或經由系統中性導體(線)連接至電源變壓器、電源變壓器配件及電纜配件等被接地處。此接地導體(線)應與電路導體置於相同之直埋或管路佈設路徑。若佈設於磁性導線管內,接地導體(線)應與電路導體佈設於同一導線管內。但佈設在磁性導線管內之電路,若其導線管之兩端被搭接至個別接地導體(線),此接地導體(線)得不與電路置於同一導線管內。
接地導體(線)之組成規定如下: 一、接地導體(線)應為銅質、其他金屬或合成金屬材質,在既存環境下,於預期壽命期間不會過度腐蝕。 二、若實務可行,應無接頭或接續。若無法避免有接頭,其施工與維護應防止接地導體(線)之電阻實質增加,並有適當之機械強度及耐蝕性。 三、突波避雷器與接地檢測器之接地導體(線),儘量短、直、無急劇彎曲。 四、建築物或構造物之結構金屬框架,或電氣設備之金屬外殼,可作為連接至可接受接地電極之接地導體(線)之一部分。 五、電路啟斷裝置不得串接在接地導體(線)或其連接導體(線)上,除非其動作時可自動切離連接至有被接地之設備所有電源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超過七百五十伏特之直流系統,得使用接地導體(線)電路啟斷裝置,作為遠端接地電極與當地經由突波避雷器接地間之切換。 (二)為測試目的,且在適當監督下,得將接地導體(線)暫時斷開。 (三)藉由突波避雷器之隔離器操作,可切離接至突波避雷器之接地導體(線)。
接地導體(線)之防護及保護規定如下: 一、單點被接地系統且暴露於機械損害之接地導體(線)應加以防護。但非大眾可輕易觸及之接地導體(線),或多重接地電路或設備之接地導體(線),不在此限。 二、接地導體(線)若需防護,應針對在合理情況下可能之暴露,以防護物加以保護。接地導體(線)防護物之高度應延伸至大眾可進入之地面或工作台上方二.四五公尺或八英尺以上。 三、接地導體(線)若不需防護,在暴露於受機械損害之場所,應以緊貼在電桿或其他構造物表面之方式來保護,且儘量設於構造物最少暴露之部分。 四、作為避雷保護設備接地導體(線)之防護物,若其完全包封接地導體(線),或其兩端未搭接至接地導體(線),此防護物應為非金屬材料。
地下接地導體(線)及其連接方式規定如下: 一、直埋於地下之接地導體(線)應鬆弛佈設,或應有足夠之強度,以承受該地點正常之地層移動或下陷。 二、接地導體(線)上之直埋式未絕緣接頭或接續點,應以適合使用之方法施作,並有適當之耐蝕性、耐久性、機械特性及安培容量,且應將接頭或接續點之數量減至最少。 三、電纜絕緣遮蔽之接地系統應與在人孔、手孔、洞道、共同管道及配電室中之其他可觸及之被接地電源設備互相連接。但有陰極防蝕保護或遮蔽層換相連接(交錯搭接)者,互相連接可省略。 四、鋼結構、管路、鋼筋等環狀磁性元件,不得將接地導體(線)與其同一電路之相導體隔開。 五、作為接地用之金屬,應確認其適合與土壤、混凝土或泥水等直接接觸。 六、被覆換相連接(交錯搭接)規定如下: (一)電纜絕緣遮蔽層或金屬被覆,一般皆有接地,但為減少遮蔽層之循環電流而與大地隔絕者,在人員可觸及處應加以絕緣,以防人員觸及。其換相連接點之搭接跳接線亦應加以絕緣,且均應符合標稱電壓六百伏特設備絕緣之要求。若遮蔽層之常時電壓超過此限,所加之絕緣應能滿足其對地之運轉電壓。 (二)搭接跳接線之線徑及連接方法,應能承載可能發生之故障電流,而不損傷跳接線之絕緣層或被覆之連結。
供電系統之接地導體(線)安培容量若同時足夠供設備接地之需要者,該導體(線)可兼作為設備接地。該設備係包括供電系統之控制及附屬元件之框架與封閉體、管線槽、電纜遮蔽層及其他封閉體。
接地電極應為永久性裝置,且足以供相關電氣系統使用,並使用共同電極或電極系統,將電氣系統及由其供電之導體(線)封閉體與設備予以接地。此種接地可由此等設備在接地導體(線)連接點處互連達成。
使用設置電極儘量使其穿入永久潮濕層並位於土壤之霜侵線下方。設置電極應為金屬或金屬之組合,在既存環境下,於預期使用壽命期間內不會過度腐蝕。設置電極所有外表面應為導電性,即其外表面無油漆、琺瑯或其他絕緣覆蓋物。
在高電阻係數之土壤或淺層岩床地區,或須低於釘入式接地棒可達之電阻者,得使用下列一種以上之電極: 一、導線:將符合第十九條第五款規定,直徑四毫米或○.一六二英寸以上之裸導線埋入地中,其深度不小於四百五十毫米或十八英寸,而埋入總長度不小於三十公尺或一百英尺,且佈放成近似直線者,得作為設置電極。該導線得為單獨一根,或為末端相連或在末端之外以幾個點連接之數根導線;亦得為多條導線以二維陣列並聯形成柵網型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若遇岩層地盤,埋入深度得小於四百五十毫米或十八英寸。 (二)其他尺寸或組態之接地棒,若有合格之工程分析支持其適用性者,亦可使用。 二、金屬條:總長不小於三.○公尺或十英尺,兩面總表面積不小於○.四七平方公尺或五平方英尺,埋入土壤之深度不小於四百五十毫米或十八英寸,得作為設置電極。鐵質金屬電極之厚度不得小於六毫米或○.二五英寸;非鐵質金屬電極之厚度不得小於一.五毫米或○.○六英寸。 三、金屬板或金屬薄板:暴露於土壤之表面積不小於○.一八五平方公尺或二平方英尺,埋入深度不小於一.五公尺或五英尺,得作為設置電極。鐵質金屬電極之厚度不得小於六毫米或○.二五英寸;非鐵質金屬電極之厚度不得小於一.五毫米或○.○六英寸。
接地連接應設置於實務上人員可及處,並應以下列適當之耐蝕性、耐久性、機械特性及安培容量之方法接至電極: 一、有效之線夾、配件、銅銲或銲接。 二、緊栓於接地電極之銅栓。 三、鋼架構造物若採用混凝土包封鋼筋電極,應使用類似鋼筋之鋼棒,以銲接方式連接主垂直鋼筋及錨錠螺栓,錨錠螺栓與位於基腳上鋼柱之基板應有堅固連接,電氣系統之接地得以銲接方式或銅螺栓接至該構造物框架之構件。 四、非鋼架構造物若採用混凝土包封棒狀或導線式電極,其引接之絕緣銅導體(線)應符合第十七條規定,以適合使用於鋼纜之纜線夾連接至鋼棒或導線上。但不小於二十二平方毫米或4AWG之絕緣銅導體(線),不在此限。纜線夾及銅導體(線)之裸露部分,包括在混凝土內暴露線股之末端,於澆注混凝土前,應以灰泥或密封拌料完全覆蓋。銅導體(線)末端應伸出混凝土表面至所需位置,供連接電氣系統用。若引接之銅導體(線)超過混凝土表面,其線徑不得小於三十八平方毫米或2AWG。銅導體(線)得由孔底拉出並引接至混凝土外供表面連接。
管路系統上之連接點規定如下: 一、接地導體(線)接至金屬自來水管系統上之連接點,若實務上可行者,儘量接近建築物自來水進水口或欲被接地之設備,且應為可觸及。若水表位於連接點與地下水管之間,金屬自來水管系統,應將水表及接管之管接頭(俗稱由任)等可能造成連接點與管路進水口間電氣不連續之部位搭接,使其形成電氣連續性。 二、設置之接地或被接地之構造物,與可燃液體或一千零三十千帕即一百五十磅/平方英寸以上之高壓氣體輸送管路,除其電氣互連及陰極保護形成一體外,應距離三‧○公尺或十英尺以上。此種管路三‧○公尺或十英尺範圍內應避免接地,或應予協調使交流電危險狀況不存在,且管路之陰極保護不致失效。
接地電極連接點之接觸表面上任何不導電材質,例如琺瑯、銹斑或結垢等物質,應予以澈底刮除,以確保良好連接。但為無需清除不導電塗層者之特殊設計者,不在此限。
接地系統之設計,應使人員之危險降至最低,並應具有低接地電阻,使電路保護裝置能適當動作。接地系統可由埋入之導體(線)及接地電極組成。
接地系統應依工程實務設計,以抑制接觸電壓、步間電壓、網目電壓及轉移電壓。供電站接地系統之強化,可由多根埋設之導體(線)、接地電極或由兩者互連組合而成。
多重接地系統之中性導體(線)應具有足夠之線徑及安培容量以滿足其責務,並在每個變壓器處及有足夠數量之附加地點,連接至設置電極或既設電極,除各接戶設施之接地點不計外,使設置電極或既設電極於整條線路上每一‧六公里或一英里合計至少有四個接地點。但遇有地下水之處,若中性導體(線)有滿足其責務所需之線徑與安培容量,並符合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配電設備之外殼、比壓(流)器二次側保護網、保護線及鋼桿、鋼塔等,其接地電阻不得大於一百歐姆。鋼桿、鋼塔本身之接地電阻在一百歐姆以下時,得不另裝接地線。
下列各類設備與電路之接地導體(線),均應分別佈設至其所屬之接地電極,或將各接地導體(線)個別連接至一足夠容量且有一處以上之良好接地之接地匯流排或系統接地電纜: 一、超過七百五十伏特電路之突波避雷器及運轉電壓超過七百五十伏特設備之框架。 二、七百五十伏特以下之照明與電力線路。 三、電力線路之遮蔽線。 四、非裝在接地之金屬支持物上之避雷針。
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各類設備接地導體(線),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下,得利用單一接地導體(線)互連: 一、每一突波避雷器處,均有直接接地連接者。 二、二次側中性導體(線)或被接地之二次側相導體,與符合第四十條規定接地要求之一次側中性導體(線)或遮蔽線共用或連接者。
一次側與二次側電路利用單一導體(線)作為共用中性導體(線)者,其中性導體(線)每一‧六公里或一英里至少應有四個接地連接。但用戶接戶設備處之接地連接不計。
使用個別電極來隔離系統者,應使用個別之接地導體(線)。若使用多重電極以降低接地電阻時,得將其搭接,並連接至一單一接地導體(線)上。
本規則其他章節規定通訊設備須接地者,依本節規定方式辦理。
接地導體(線)應連接至下列接地電極: 一、接戶設施若被接地至接地電極上,接地導體(線)可接至被接地之接戶線金屬導線管、接戶設備箱體、接地電極導體或接地電極導體之金屬封閉體。 二、若無前款規定之接地方式可採用,接地導體(線)得接至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接地電極。 三、若無前二款之接地方式可採用,接地導體(線)得接至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接地電極。適用第二十四條規定時,鐵棒或鋼棒之截面直徑不得小於十三毫米或○.五英寸,且長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或五英尺。若為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但書第一款規定之情形者,釘入深度應達一‧五公尺或五英尺。
接地導體(線)應以銅製者較佳,或在通常使用條件下,不致於過度腐蝕之其他金屬,且線徑不得小於二.○平方毫米或14AWG。接地導體(線)應使用螺栓夾或其他適宜之方法實接在電極上。
在建築物或構造物內使用分隔電極時,通訊線路接地電極與供電系統中性導體(線)之接地電極個別設置時,其線徑應使用不小於十四平方毫米或6AWG之銅線或等效搭接線將其搭接。除前節規定應有分隔之情形外,各自電極應搭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