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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3 條
接地系統之設計,應使人員之危險降至最低,並應具有低接地電阻,使電路保護裝置能適當動作。接地系統可由埋入之導體(線)及接地電極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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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33條,接地系統的設計目的是降低人員的危險並具有低接地電阻,以確保電路保護裝置能適當地運作。接地系統可以由埋入地下的導體或線以及接地電極組成。 根據參考資料,接地系統的目的是為了提供一個安全的電氣接地,並能夠將不希望的電流流向地面,以保護人員和設備的安全。例如,在一個建築物的電氣系統中,接地系統可以將不希望的電流引導到地下的接地電極,以防止漏電和火災的發生。 另外,接地系統的設計還需要考慮接地電阻的大小。低接地電阻可以確保在故障發生時,電流能夠快速流回接地系統,從而觸發保護裝置達到斷電的效果。這對於保護人員和設備的安全非常重要。 總之,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33條要求接地系統的設計應降低人員的危險並具有低接地電阻,並且可以由埋入地下的導體或線以及接地電極組成。這有助於保護人員和設備的安全,並確保電路保護裝置的正常運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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