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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若供電系統及通訊系統均在一合用支持物上被接地,此二系統應使用一單一接地導體(線),或二系統之接地導體(線)應搭接。但依第三十八條規定分別佈設者,不在此限。
  2. 若供電系統一次側與二次側中性導體(線)間維持隔離,通訊系統之接地僅可連接至一次側接地導體(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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