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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8 條
下列各類設備與電路之接地導體(線),均應分別佈設至其所屬之接地電極,或將各接地導體(線)個別連接至一足夠容量且有一處以上之良好接地之接地匯流排或系統接地電纜: 一、超過七百五十伏特電路之突波避雷器及運轉電壓超過七百五十伏特設備之框架。 二、七百五十伏特以下之照明與電力線路。 三、電力線路之遮蔽線。 四、非裝在接地之金屬支持物上之避雷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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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38條的規定,超過七百五十伏特電路的突波避雷器以及運轉電壓超過七百五十伏特的設備的框架,必須分別連接至其所屬的接地電極,或者將各接地導體個別連接至一個容量足夠且具有一處以上的良好接地的接地匯流排或系統接地電纜。同樣地,七百五十伏特以下的照明與電力線路,電力線路的遮蔽線以及非裝在接地的金屬支持物上的避雷針也需要按照這條規則進行接地。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這些設備和電路的安全運行,防止突波或雷擊對其造成損壞或危害。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比如一個運轉電壓為800伏特的設備,它的框架應該要連接至該設備所屬的接地電極,或者將該接地導線連接至具有良好接地的接地匯流排或系統接地電纜。這樣做可以確保該設備在運行過程中不會受到突波的影響,並保護其正常運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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