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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埋之鋼桿若符合下列規定,得作為接地電極: 一、鋼桿周圍之回填物為原有之泥土、混凝土、其他導電性材質。 二、鋼桿直接與大地接觸,其埋設深度不小於一‧五公尺或五.○英尺,且無導電性覆蓋物。 三、鋼桿之直徑不小於一百二十五毫米或五英寸。 四、鋼桿之金屬厚度不小於六毫米或四分之一英寸。
  2. 其他長度或組態之金屬桿,若有合格之工程分析支持其適用性者,得作為接地電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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