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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9 條
- 1.直埋之鋼桿若符合下列規定,得作為接地電極: 一、鋼桿周圍之回填物為原有之泥土、混凝土、其他導電性材質。 二、鋼桿直接與大地接觸,其埋設深度不小於一‧五公尺或五.○英尺,且無非導電性覆蓋物。 三、鋼桿之直徑不小於一百二十五毫米或五英寸。 四、鋼桿之金屬厚度不小於六毫米或四分之一英寸。
- 2.其他長度或組態之金屬桿,若有合格之工程分析支持其適用性者,得作為接地電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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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9條規定了接地電極的要求。根據該條規定,直埋的鋼桿可以被視為接地電極,前提是符合以下條件: 1. 鋼桿周圍的回填物是原有的泥土、混凝土或其他導電性材質。 2. 鋼桿直接與大地接觸,埋設的深度不小於1.5公尺或5英尺,且沒有非導電性覆蓋物。 3. 鋼桿的直徑不小於125毫米或5英寸。 4. 鋼桿的金屬厚度不小於6毫米或1/4英寸。 對於其他長度或組態的金屬桿,如果有符合標準的工程分析支持其適用性,則也可以作為接地電極。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經濟部能源局,2018年5月31日,「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修正草案說明公聽會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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