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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0 條

接地連接應設置於實務上人員可及處,並應以下列適當之耐蝕性、耐久性、機械特性及安培容量之方法接至電極: 一、有效之線夾、配件、銅銲或銲接。 二、緊栓於接地電極之銅栓。 三、鋼架構造物若採用混凝土包封鋼筋電極,應使用類似鋼筋之鋼棒,以銲接方式連接主垂直鋼筋及錨錠螺栓,錨錠螺栓與位於基腳上鋼柱之基板應有堅固連接,電氣系統之接地得以銲接方式或銅螺栓接至該構造物框架之構件。 四、鋼架構造物若採用混凝土包封棒狀或導線式電極,其引接之絕銅導體(線)應符合第十七條規定,以適合使用於鋼纜之纜線夾連接至鋼棒或導線上。但不小於二十二平方毫米或4AWG之絕緣銅導體(線),不在此限。纜線夾及銅導體(線)之裸露部分,包括在混凝土內暴露線股之末端,於澆注混凝土前,應以灰泥或密封拌料完全覆蓋。銅導體(線)末端應伸出混凝土表面至所需位置,供連接電氣系統用。若引接之銅導體(線)超過混凝土表面,其線徑不得小於三十八平方毫米或2AWG。銅導體(線)得由孔底拉出並引接至混凝土外供表面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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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30條,接地連接應設置於實務上人員可及處,並應使用適當的方法接至電極。具體的接地方式有以下幾種: 1. 使用有效的線夾、配件、銅銲或銲接方式。 2. 緊栓於接地電極的銅栓上。 3. 若是採用混凝土包封鋼筋電極的鋼架構造物,則應使用類似鋼筋的鋼棒,以銲接方式連接主垂直鋼筋和錨錠螺栓。錨錠螺栓應與位於基腳上鋼柱的基板有堅固的連接。電氣系統的接地可以使用銲接方式或銅螺栓連接至該構造物框架的構件。 4. 若是採用混凝土包封棒狀或導線式電極的非鋼架構造物,則其引接的絕緣銅導體(線)應符合第十七條的規定,以適合使用於鋼纜的纜線夾連接至鋼棒或導線上。不過,絕緣銅導體(線)的面積不得小於二十二平方毫米或4AWG。銅導體(線)的裸露部分,包括在混凝土內暴露線股的末端,在澆注混凝土前,應以灰泥或密封拌料完全覆蓋。銅導體(線)的末端應伸出混凝土表面至所需位置,用於連接電氣系統。如果引接的銅導體(線)超過混凝土表面,其線徑不得小於三十八平方毫米或2AWG。銅導體(線)可以從孔底拉出並引接至混凝土外供表面連接。 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 - 《電業法》第34條相關規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20087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30條相關規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5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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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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