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路系統上之連接點規定如下: 一、接地導體(線)接至金屬自來水管系統上之連接點,若實務上可行者,儘量接近建築物自來水進水口或欲被接地之設備,且應為可觸及。若水表位於連接點與地下水管之間,金屬自來水管系統,應將水表及接管之管接頭(俗稱由任)等可能造成連接點與管路進水口間電氣不連續之部位搭接,使其形成電氣連續性。 二、設置之接地或被接地之構造物,與可燃液體或一千零三十千帕即一百五十磅/平方英寸以上之高壓氣體輸送管路,除其電氣互連及陰極保護形成一體外,應距離三‧○公尺或十英尺以上。此種管路三‧○公尺或十英尺範圍內應避免接地,或應予協調使交流電危險狀況不存在,且管路之陰極保護不致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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