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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1 條
管路系統上之連接點規定如下: 一、接地導體(線)接至金屬自來水管系統上之連接點,若實務上可行者,儘量接近建築物自來水進水口或欲被接地之設備,且應為可觸及。若水表位於連接點與地下水管之間,金屬自來水管系統,應將水表及接管之管接頭(俗稱由任)等可能造成連接點與管路進水口間電氣不連續之部位搭接,使其形成電氣連續性。 二、設置之接地或被接地之構造物,與可燃液體或一千零三十千帕即一百五十磅/平方英寸以上之高壓氣體輸送管路,除其電氣互連及陰極保護形成一體外,應距離三‧○公尺或十英尺以上。此種管路三‧○公尺或十英尺範圍內應避免接地,或應予協調使交流電危險狀況不存在,且管路之陰極保護不致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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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31條規定了管路系統上的連接點。根據該條款的規定: 1. 接地導體(線)應接至金屬自來水管系統上的連接點。如果實際操作可行,則應盡量靠近建築物的自來水進水口或需要接地的設備,並且應該是可觸及的。如果水表位於連接點和地下水管之間,金屬自來水管系統應該將水表和接管的管接頭(俗稱由任)等可能造成連接點和管路進水口之間電氣不連續的部位搭接,以確保電氣的連續性。 2. 被接地或接地的構造物與可燃液體或高於一千零三十千帕(一百五十磅/平方英寸)以上的高壓氣體輸送管路應保持三‧○公尺或十英尺以上的距離。在這種管路的三‧○公尺或十英尺範圍內,應該避免接地,或者應該協調以確保交流電的危險狀況不存在,並且管路的陰極保護系統不會失效。 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管路系統的安全,避免電氣事故和危險情況的發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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