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7條規定了接地導體(線)的安培容量要求。根據該條規定: 1. 裸接地導體(線)和絕緣接地導體(線)的短時安培容量,應能夠在正常操作期間承受所需的電流,而不會導致導體燃燒或影響其設計特性。而對於同一地點並聯使用的接地導體(線),可以考慮增加其總電流量。 2. 對於不同類型的接地導體(線),其安培容量的規定如下: - 單點被接地系統的系統接地導體(線)的短時安培容量應能夠在系統保護裝置動作之前承受故障電流。如果無法確定該電流值,則接地導體(線)的連續安培容量不得小於系統電源變壓器或其他電源的滿載連續電流。 - 交流多重接地系統的系統接地導體(線)的連續電流總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其所連接導體(線)總安培容量的五分之一。 - 儀器用變比器的接地導體(線)應為三.五平方毫米或12AWG以上的銅線,或應具有相同短時安培容量的導體(線)。 - 一次側突波避雷器的接地導體(線)應具有足夠的短時安培容量。各避雷器的接地導體(線)應為十四平方毫米或6AWG以上的銅線,或二十二平方毫米或4AWG以上的鋁線。銅包鋼線或鋁包鋼線的導電率應大於相同直徑的實心銅線或實心鋁線的百分之三十。如果接地導體(線)的可撓性對其正確動作非常重要,例如鄰近避雷器底座的接地導體(線),則應使用適度可撓的導體(線)。 - 設備、吊線和支線用的接地導體(線)應滿足其短時安培容量的要求,可以在系統故障保護裝置動作之前承受故障電流。如果未提供過電流或故障保護,接地導體(線)的安培容量應由電路設計和運行條件確定,且應為十四平方毫米或8AWG以上的銅線。如果可以確定導體(線)封閉體及其與設備封閉體連接的配件具有足夠的性能和連續性,則該路徑可以構成該設備的接地導體(線)。 - 接地導體(線)的連接應使用適當的接續套、端子或不妨礙正常檢查、維護或操作的裝置。 - 圍籬的接地導體(線)應符合前述要求。 - 在必要時,應提供低阻抗的金屬路徑,以便使故障電流回流到當地電源的接地端子。如果是遠端電源,金屬路徑應將可及範圍內的其他不帶電導體元件與設備框架和外殼互連,並按照第五項的要求進行接地。搭接導體(線)的短時安培容量應符合其責務需求。 - 任何一個接地導體(線)的安培容量不得小於以下任何一項: - 提供接地故障電流的相導體安培容量。 - 清場接地導體(線)流入所接地電極的最大電流。對於單點接地導體(線)和所連接的電極,其電流為供電電壓除以接地電極電阻的概略值。 - 在合理條件下,所有接地導體(線)都應具有適當的機械強度。未受保護的接地導體(線)的抗拉強度不得小於十四平方毫米或8 AWG軟抽銅線的抗拉強度。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接地導體(線)具有足夠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並能夠承受所需的電流負載。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7條對於不同類型的接地導體(線)的安培容量提出了具體的要求,以確保輸配電系統的安全運行。 參考資料: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行政院能源局編印,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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