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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7 條

  1. 1.裸接地導體(線)之短時安培容量,為導體(線)在電流流過期間,不致使導體(線)熔化或影響其導體(線)設計特性之承載電流。絕接地導體(線)之短時安培容量,為導體(線)在應用之時間內,不致影響絕緣材料設計特性之承載電流。接地導體(線)在同一地點作並聯使用,可考慮其增加之總電流量。
  2. 2.接地導體(線)之安培容量規定如下: 一、單點被接地系統之系統接地導體(線):單一系統接地電極或接地電極組之系統,不含個別用戶之接地,其系統接地導體(線)短時安培容量,在系統保護裝置動作前之期間內應能耐受流經接地導體(線)之故障電流。若無法確定此電流值,接地導體(線)之連續安培容量不得小於系統電源變壓器或其他電源之滿載連續電流。 二、交流多重接地系統之系統接地導體(線):交流系統具二個以上位置接地者(不含個別用戶之接地),每一位置之系統接地導體(線)其連續電流總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其所連接導體(線)總安培容量之五分之一。 三、儀器用變比器之接地導體(線):儀器外殼及儀器用變比器二次側電路之接地導體(線),應為三.五平方毫米或12AWG以上之銅線,或應具有相同短時安培容量之導體(線)。 四、一次側突波避雷器之接地導體(線):因突波或突波後造成大量電流之狀況下,接地導體(線)應具有足夠之短時安培容量。各避雷器之接地導體(線)應為十四平方毫米或6AWG以上銅線,或二十二平方毫米或4AWG以上鋁線。但銅包鋼線或鋁包鋼線,其導電率應分別為相同直徑之實心銅線或實心鋁線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若接地導體(線)之可撓性對其正確動作極為重要,例如鄰近避雷器底座之接地導體(線),即應使用適度可撓之導體(線)。 五、設備、吊線及支線用之接地導體(線): (一)導體(線):設備、管槽、電纜、吊線、支線、被覆及其他導線用金屬封閉體之接地導體(線),應有足夠短時安培容量,可在系統故障保護裝置動作前之期間內承載故障電流。若未提供過電流或故障保護,接地導體(線)之安培容量應由電路之設計及運轉條件來決定,且應為十四平方毫米或8AWG以上銅線。若可確認導體(線)封閉體及其與設備封閉體連接之配件皆具適足性與連續性,此路徑可構成該設備之接地導體(線)。 (二)連接:接地導體(線)連接應用適當之接續套、端子或不會妨礙正常檢查、維護或操作之裝置。 六、圍籬:依本規則之規定須被接地之圍籬,其接地導體(線)應符合前款規定。 七、設備框架與外殼之搭接:必要時應提供低阻抗之金屬路徑,以便使故障電流回流到當地電源之接地端子。若為遠端電源,金屬路徑應將可及範圍內之所有其他不帶電導體元件與設備框架及外殼互連,並應依第五款規定,再外加接地。搭接導體(線)之短時安培容量應滿足其責務需求。 八、安培容量限制:任一接地導體(線)之安培容量得小於下列之一: (一)提供接地故障電流之相導體安培容量。 (二)經由接地導體(線)流至所接之接地電極之最大電流。對單點接地導體(線)及所連接之電極,其電流為供電電壓除以接地電極電阻概略值。 九、機械強度:在合理條件下,所有接地導體(線)均應有適當之機械強度。未受防護之接地導體(線),其抗拉強度不得小於十四平方毫米或8 AWG 軟抽銅線之抗拉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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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7條規定了接地導體(線)的安培容量要求。根據該條規定: 1. 裸接地導體(線)和絕緣接地導體(線)的短時安培容量,應能夠在正常操作期間承受所需的電流,而不會導致導體燃燒或影響其設計特性。而對於同一地點並聯使用的接地導體(線),可以考慮增加其總電流量。 2. 對於不同類型的接地導體(線),其安培容量的規定如下: - 單點被接地系統的系統接地導體(線)的短時安培容量應能夠在系統保護裝置動作之前承受故障電流。如果無法確定該電流值,則接地導體(線)的連續安培容量不得小於系統電源變壓器或其他電源的滿載連續電流。 - 交流多重接地系統的系統接地導體(線)的連續電流總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其所連接導體(線)總安培容量的五分之一。 - 儀器用變比器的接地導體(線)應為三.五平方毫米或12AWG以上的銅線,或應具有相同短時安培容量的導體(線)。 - 一次側突波避雷器的接地導體(線)應具有足夠的短時安培容量。各避雷器的接地導體(線)應為十四平方毫米或6AWG以上的銅線,或二十二平方毫米或4AWG以上的鋁線。銅包鋼線或鋁包鋼線的導電率應大於相同直徑的實心銅線或實心鋁線的百分之三十。如果接地導體(線)的可撓性對其正確動作非常重要,例如鄰近避雷器底座的接地導體(線),則應使用適度可撓的導體(線)。 - 設備、吊線和支線用的接地導體(線)應滿足其短時安培容量的要求,可以在系統故障保護裝置動作之前承受故障電流。如果未提供過電流或故障保護,接地導體(線)的安培容量應由電路設計和運行條件確定,且應為十四平方毫米或8AWG以上的銅線。如果可以確定導體(線)封閉體及其與設備封閉體連接的配件具有足夠的性能和連續性,則該路徑可以構成該設備的接地導體(線)。 - 接地導體(線)的連接應使用適當的接續套、端子或不妨礙正常檢查、維護或操作的裝置。 - 圍籬的接地導體(線)應符合前述要求。 - 在必要時,應提供低阻抗的金屬路徑,以便使故障電流回流到當地電源的接地端子。如果是遠端電源,金屬路徑應將可及範圍內的其他不帶電導體元件與設備框架和外殼互連,並按照第五項的要求進行接地。搭接導體(線)的短時安培容量應符合其責務需求。 - 任何一個接地導體(線)的安培容量不得小於以下任何一項: - 提供接地故障電流的相導體安培容量。 - 清場接地導體(線)流入所接地電極的最大電流。對於單點接地導體(線)和所連接的電極,其電流為供電電壓除以接地電極電阻的概略值。 - 在合理條件下,所有接地導體(線)都應具有適當的機械強度。未受保護的接地導體(線)的抗拉強度不得小於十四平方毫米或8 AWG軟抽銅線的抗拉強度。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接地導體(線)具有足夠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並能夠承受所需的電流負載。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7條對於不同類型的接地導體(線)的安培容量提出了具體的要求,以確保輸配電系統的安全運行。 參考資料: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行政院能源局編印,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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