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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8 條

接地導體(線)之防護及保護規定如下: 一、單點被接地系統且暴露於機械損害之接地導體(線)應加以防護。但大眾可輕易觸及之接地導體(線),或多重接地電路或設備之接地導體(線),不在此限。 二、接地導體(線)若需防護,應針對在合理情況下可能之暴露,以防護物加以保護。接地導體(線)防護物之高度應延伸至大眾可進入之地面或工作台上方二.四五公尺或八英尺以上。 三、接地導體(線)若不需防護,在暴露於受機械損害之場所,應以緊貼在電桿或其他構造物表面之方式來保護,且儘量設於構造物最少暴露之部分。 四、作為避雷保護設備接地導體(線)之防護物,若其完全包封接地導體(線),或其兩端未搭接至接地導體(線),此防護物應為非金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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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8條,接地導體(線)的防護及保護規定如下: 1. 單點被接地系統且暴露於機械損害的接地導體(線)應進行防護。但非大眾容易接觸到的接地導體(線),或多重接地電路或設備的接地導體(線),則不在此規定的範圍內。 2. 如果接地導體(線)需要進行防護,在合理情況下可能暴露的地方,應使用防護物對其進行保護。接地導體(線)的防護物的高度應延伸到大眾能夠進入的地面或工作台上方的2.45公尺或8英尺以上。 3. 如果接地導體(線)不需要進行防護,在暴露於可能受到機械損害的場所,應貼近電桿或其他結構物的表面進行保護,並且選擇最少暴露的部分進行設置。 4. 作為避雷保護設備的接地導體(線)的防護物,如果完全包封接地導體(線),或其兩端未接觸到接地導體(線),則該防護物應使用非金屬材料。 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接地導體(線)必須在特定情況下進行防護,並且防護物的高度、方式和材料都有相關要求。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接地導體(線)的安全性和避免潛在的損害。如果不符合這些規定,相關單位可能需要採取措施來符合法規要求。 參考資料: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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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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