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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9 條

地下接地導體(線)及其連接方式規定如下: 一、直埋於地下之接地導體(線)應鬆弛佈設,或應有足夠之強度,以承受該地點正常之地層移動或下陷。 二、接地導體(線)上之直埋式未絕接頭或接續點,應以適合使用之方法施作,並有適當之耐蝕性、耐久性、機械特性及安培容量,且應將接頭或接續點之數量減至最少。 三、電纜絕緣遮蔽之接地系統應與在人孔、手孔、洞道、共同管道及配電室中之其他可觸及之被接地電源設備互相連接。但有陰極防蝕保護或遮蔽層換相連接(交錯搭接)者,互相連接可省略。 四、鋼結構、管路、鋼筋等環狀磁性元件,不得將接地導體(線)與其同一電路之相導體隔開。 五、作為接地用之金屬,應確認其適合與土壤、混凝土或泥水等直接接觸。 六、被覆換相連接(交錯搭接)規定如下: (一)電纜絕緣遮蔽層或金屬被覆,一般皆有接地,但為減少遮蔽層之循環電流而與大地隔絕者,在人員可觸及處應加以絕緣,以防人員觸及。其換相連接點之搭接跳接線亦應加以絕緣,且均應符合標稱電壓六百伏特設備絕緣之要求。若遮蔽層之常時電壓超過此限,所加之絕緣應能滿足其對地之運轉電壓。 (二)搭接跳接線之線徑及連接方法,應能承載可能發生之故障電流,而不損傷跳接線之絕緣層或被覆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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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9條的規定,地下接地導體(線)及其連接方式有以下要求: 1. 直埋於地下的接地導體(線)應鬆弛佈設,或是應具有足夠的強度,以承受該地點正常的地層移動或下陷。 2. 接地導體(線)上的直埋式未絕緣接頭或接續點,應以適合的方法施作,並且具有適當的耐蝕性、耐久性、機械特性和安培容量,且應將接頭或接續點的數量減至最少。 3. 電纜絕緣遮蔽層的接地系統應與人孔、手孔、洞道、共同管道及配電室中的其他可觸及的被接地電源設備互相連接,但如果有陰極防蝕保護或遮蔽層換相連接(交錯搭接)的情況,則互相連接是可以省略的。 4. 鋼結構、管路、鋼筋等環狀磁性元件不得將接地導體(線)與其同一電路的相導體隔開。 5. 用於接地的金屬應確認其適合與土壤、混凝土或泥水等直接接觸。 6. 換相連接(交錯搭接)有以下規定: (一) 電纜絕緣遮蔽層或金屬被覆通常都有接地,但是若為了減少遮蔽層的循環電流並與大地隔絕,應在人員可觸及的地方加以絕緣,以防止人員觸及。換相連接點的搭接跳接線也應該加以絕緣,且都應符合標稱電壓六百伏特設備絕緣的要求。若遮蔽層的常時電壓超過這個限制,所加之絕緣應該能滿足其對地的運轉電壓。 (二) 搭接跳接線的線徑及連接方法應該能承載可能發生的故障電流,而不損傷跳接線的絕緣層或被覆的連結。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根據能源局公告之「電力系統規模發展計畫」,配電線路通常是地下埋設,以保護人員和線路避免觸碰。因此,地下接地導體(線)的鬆弛佈設和足夠強度的要求,可以確保線路在地下正常使用時具有適當的彈性和耐久性。 參考資料:能源局(2019)。電力系統規模發展計畫(2020-2025年)。取自https://invest.energytogo.tw/EnergyPlan/。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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