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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0 條

供電系統之接地導體(線)安培容量若同時足夠供設備接地之需要者,該導體(線)可兼作為設備接地。該設備係包括供電系統之控制及附屬元件之框架與封閉體、管線槽、電纜遮蔽層及其他封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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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0條,供電系統的接地導體(線)可以同時擔任設備接地的功能,前提是其安培容量足夠供應設備接地的需要。此規則適用於供電系統中控制及附屬元件的框架和封閉體、管線槽、電纜遮蔽層及其他封閉體。這意味著在供電系統中,接地導體(線)可以同時用於系統的接地功能和設備的接地功能。例如,一條可以承受足夠電流的接地導線可以同時用於為系統提供接地,同時作為設備的接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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