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接地電極應為永久性裝置,且足以供相關電氣系統使用,並使用共同電極或電極系統,將電氣系統及由其供電之導體(線)封閉體與設備予以接地。此種接地可由此等設備在接地導體(線)連接點處互連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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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地電極應為永久性裝置,且足以供相關電氣系統使用,並使用共同電極或電極系統,將電氣系統及由其供電之導體(線)封閉體與設備予以接地。此種接地可由此等設備在接地導體(線)連接點處互連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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