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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1 條
接地電極應為永久性裝置,且足以供相關電氣系統使用,並使用共同電極或電極系統,將電氣系統及由其供電之導體(線)封閉體與設備予以接地。此種接地可由此等設備在接地導體(線)連接點處互連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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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1條規定,接地電極應為永久性裝置,並使用共同電極或電極系統將電氣系統及由其供電之導體(線)封閉體與設備予以接地。這種接地可以由接地導體(線)連接點互相連接來實現。根據《電業法》第64條,配電電線路應有符合安全規定的接地設施。相關資料可以參考《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修正案草案公開說明會資料集》(經濟部能源局,2020年),該資料說明了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的修正內容,包括接地要求的相關內容和操作指南。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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