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8條,接地電極可以使用符合第19條第5款的規定的金屬線、金屬棒或結構狀物體,需要將其包封在未絕緣且與大地直接接觸的混凝土中。混凝土的深度不能小於300毫米或1英尺,建議的深度為750毫米或2.5英尺。如果使用銅線,其線徑不得小於22平方毫米或4AWG;如果使用鋼線,其直徑不得小於9毫米、3/8英寸、60平方毫米或1/0AWG。除了外部引接線外,接地電極的長度不能小於6.1公尺或20英尺,且應完全置於混凝土內。導體(線)應根據實際情況盡可能佈放成直線。 此外,根據第2項,金屬導體可以由混凝土內的多個連接且長度較短的金屬結構所組成,例如鋼筋系統。 最後,如果使用其他不同長度或配置的導線,只要有合格的工程分析支持其適用性,就可以作為接地電極的使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