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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8 條
- 1.符合第十九條第五款規定之金屬線、金屬棒或結構狀物體,包封在未絕緣且與大地直接接觸之混凝土中者,得作為接地電極。混凝土在地表下方之深度不得小於三百毫米或一英尺,建議深度為七百五十毫米或二.五英尺。若為銅線,其線徑不得小於二十二平方毫米或4AWG;若為鋼線,其直徑不得小於九毫米、八分之三英寸、六十平方毫米或1/0AWG。除外部引接線外,其長度不得小於六‧一公尺或二十英尺,且應全部置於混凝土內,該導體(線)應依實際狀況儘量佈放成直線。
- 2.前項金屬導體得由混凝土內許多長度較短且有連接之金屬陣列所組成,例如結構基腳上之鋼筋系統。
- 3.其他長度或組態之導線,若有合格之工程分析支持其適用性者,得作為接地電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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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8條,接地電極可以使用符合第19條第5款的規定的金屬線、金屬棒或結構狀物體,需要將其包封在未絕緣且與大地直接接觸的混凝土中。混凝土的深度不能小於300毫米或1英尺,建議的深度為750毫米或2.5英尺。如果使用銅線,其線徑不得小於22平方毫米或4AWG;如果使用鋼線,其直徑不得小於9毫米、3/8英寸、60平方毫米或1/0AWG。除了外部引接線外,接地電極的長度不能小於6.1公尺或20英尺,且應完全置於混凝土內。導體(線)應根據實際情況盡可能佈放成直線。 此外,根據第2項,金屬導體可以由混凝土內的多個連接且長度較短的金屬結構所組成,例如鋼筋系統。 最後,如果使用其他不同長度或配置的導線,只要有合格的工程分析支持其適用性,就可以作為接地電極的使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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