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使用於大範圍,即最小長度為三十公尺或一百英尺埋設之裸同心中性導體(線)電纜與大地接觸之系統,得使用同心中性導體(線)電纜作為接地電極。
- 同心中性導體(線)電纜可包覆徑向電阻係數不得超過一百歐姆‧公尺(Ω‧m)之半導體外皮,且在供電中保持本質之穩定性。
- 外皮材料之徑向電阻係數為單位長度同心中性導體(線)電纜與周圍之導電介質間量測之計算值。
- 徑向電阻係數等於單位長度之電阻乘以外皮表面積,再除以外皮在中性導體(線)上之平均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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