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7 條規定如下: 1. 使用於大範圍的埋設裸同心中性導體電纜與大地接觸的系統,可以使用同心中性導體電纜作為接地電極。這意味著導體電纜可以作為接地系統的一部分。 參考資料: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根據該規則,大範圍的系統可以使用同心中性導體電纜作為接地電極。 2. 同心中性導體電纜的外皮材料應具有徑向電阻係數不超過一百歐姆‧公尺的特性,並且該特性應保持在供電過程中的穩定性。 參考資料: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根據該規則,同心中性導體電纜的外皮材料應具有一定的徑向電阻係數,以確保穩定且可靠的供電。 3. 徑向電阻係數是指同心中性導體電纜與周圍導電介質之間計算得出的值,該值乃是根據單位長度導體電纜的電阻、外皮表面積以及外皮在中性導體上的平均厚度等因素所獲得。 參考資料: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根據該規則的定義,徑向電阻係數是根據導體電纜的一些特性和計算公式所獲得的值。 4. 徑向電阻係數等於單位長度導體電纜的電阻乘以外皮表面積,然後再除以外皮在中性導體上的平均厚度。這是計算徑向電阻係數的公式。 參考資料: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根據該規則,徑向電阻係數是根據導體電纜的電阻、外皮表面積和外皮厚度等因素計算出來的值。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