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在土壤電阻係數非常低之區域,得以下列二類方式施作,以提供有效接地電極功能: 一、電桿接地銅板:在木質電桿基礎上,電桿底座四周圍繞向上摺起之電桿接地銅板,於符合本章第六節規定限制之位置,得視為可接受之電極。此類基板若為鐵質金屬,厚度不得小於六毫米或四分之一英寸;若為非鐵質金屬,厚度不得小於一‧五毫米或○.○六英寸。接觸土壤之基板面積不得小於○‧○四六平方公尺或○.五平方英尺。 二、電桿接地繞線:設置電極得為木質電桿裝設前事先纏繞在桿上之導線,該纏繞導線應為銅質,或在既存環境下不會過度腐蝕之其他金屬,並應在地表下有連續裸露或與土壤接觸長度不小於三‧七公尺或十二英尺,且延伸至電桿底部之線徑不小於十四平方毫米或 6 AWG。
- 若符合本章第六節規定,且證實土壤接地電阻相當低時,前項電極可作為一個設置電極,並作為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條規定之接地。第一項電極不得作為變壓器位置之唯一接地電極。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