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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6 條
- 1.在土壤電阻係數非常低之區域,得以下列二類方式施作,以提供有效接地電極功能: 一、電桿接地銅板:在木質電桿基礎上,電桿底座四周圍繞向上摺起之電桿接地銅板,於符合本章第六節規定限制之位置,得視為可接受之電極。此類基板若為鐵質金屬,厚度不得小於六毫米或四分之一英寸;若為非鐵質金屬,厚度不得小於一‧五毫米或○.○六英寸。接觸土壤之基板面積不得小於○‧○四六平方公尺或○.五平方英尺。 二、電桿接地繞線:設置電極得為木質電桿裝設前事先纏繞在桿上之導線,該纏繞導線應為銅質,或在既存環境下不會過度腐蝕之其他金屬,並應在地表下有連續裸露或與土壤接觸長度不小於三‧七公尺或十二英尺,且延伸至電桿底部之線徑不小於十四平方毫米或 6 AWG。
- 2.若符合本章第六節規定,且證實土壤接地電阻相當低時,前項電極可作為一個設置電極,並作為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條規定之接地。第一項電極不得作為變壓器位置之唯一接地電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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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6 條規定了兩種方式來提供有效接地電極功能。第一種方式是在木質電桿基礎上,四周圍繞向上摺起的電桿接地銅板,符合規定限制的位置可以被視為可接受的電極。鐵質金屬的基板厚度不得小於六毫米或四分之一英寸,非鐵質金屬的基板厚度不得小於一‧五毫米或○.○六英寸。接觸土壤的基板面積不得小於○‧○四六平方公尺或○.五平方英尺。第二種方式是設置在木質電桿上並纏繞在桿上的電桿接地繞線。這個纏繞導線應為銅質或在不會過度腐蝕的環境下使用其他金屬,並且應在地表下有連續裸露或與土壤接觸長度不小於三‧七公尺或十二英尺,且延伸至電桿底部之線徑不小於十四平方毫米或 6 AWG。 根據第 26 條第 2 款的規定,如果符合相關規定並且證實土壤接地電阻相當低,那麼前述的電極可以作為一個設置電極,同時也可以作為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條規定之接地。不過,第一項電極不得單獨作為變壓器位置的接地電極。 參考資料: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NDRB)全文." 中華民國經濟部,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672. Accessed 15 Dec. 202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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