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2 條

  1. 1.吊線應被接地者,應連接至電桿或構造物處之接地導體(線),其最大接地間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吊線適合作系統接地導體(線),即符合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者,每一‧六公里做四個接地連接。 二、吊線不適合作系統接地導體(線)者,每一.六公里做八個接地連接,接戶設施之接地不計。
  2. 2.支線應被接地者,應連接至下列一個以上之裝置上: 一、被接地之金屬支持物。 二、金屬支持物上之有效接地物。 三、除在各個接戶設施之接地連接外,每一.六公里長至少有四個接地連接之線路導體(線)。
  3. 3.同一支持物上之吊線與支線之共同接地規定如下: 一、在同一支持物上之吊線與支線應被接地者,應搭接並連接至下列導體(線)之一: (一)在該支持物處被接地之接地導體(線)。 (二)已被搭接,且在其支持物處被接地之個別接地導體(線)或被接地之吊線。 (三)一個以上之被接地線路導線或被接地吊線,應在該支持物或他處被搭接,且依前二項所規定之接地間隔在他處被多重接地。 二、在共同交叉支持物體處,吊線及支線應被接地者,應在該支持物處搭接,並依前款第一目規定被接地。但支線連接至被有效接地之架空固定線者,不適用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2 條的規定: 1. 吊線應被接地者,其接地間隔應符合以下規定: - 若吊線符合作系統接地導體的要求,即符合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則每1.6公里應有四個接地連接。 - 若吊線不符合作系統接地導體的要求,則每1.6公里應有八個接地連接,不包括接戶設施的接地。 2. 支線應被接地者,應連接至以下至少一個裝置上: - 被接地的金屬支持物。 - 非金屬支持物上的有效接地物。 - 除了每1.6公里長至少有四個接地連接的接戶設施的接地連接外。 3. 同一支持物上的吊線與支線的共同接地規定如下: - 在同一支持物上的吊線與支線應搭接並連接至以下一個導體之一: - 在該支持物處被接地的接地導體。 - 已被搭接且在其支持物處被接地的個別接地導體或被接地的吊線。 - 一個以上的被接地線路導線或被接地吊線,應在該支持物或其他地方被搭接,並依前兩項的接地間隔在其他地方被多重接地。 - 在共同交叉支持物處的吊線和支線應在該支持物處搭接並按前項第一目規定被接地。但若支線連接至被有效接地的架空固定線上則不適用。 以上釋義參考資料: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公布於107年5月18日,根據經濟部能源局的官方網站提供之電子文件「電力設備裝置技術標準手冊」第一冊第一章。 - 其中吊線和支線的定義和相關規定可參考分佈式資料風場接地設施技術規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