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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3 條
- 1.接地連接點之安排應使接地導體(線)在正常狀況下沒有竄入電流。若因使用多重接地而導致接地導體(線)上發現異常竄入電流通過者,應採取下列一種以上之作法: 一、確定接地導體(線)之竄入電流來源,並在其來源處,採取必要措施以降低電流至可接受程度。 二、捨棄一個以上之接地點。 三、改變接地位置。 四、切斷接地連接點相互間接地導體(線)之連續性。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限制竄入電流之有效方式。電源變壓器之系統接地不可被移除。
- 2.在正常系統條件下,若電力或通訊系統之所有權人或作業人員認為接地導體(線)不應有電流時,或接地導體(線)電流之電氣特性違反主管機關所訂相關規定時,該接地導體(線)之電流將被視為竄入電流。
- 3.接地導體(線)應有傳導預期故障電流之容量,不致於過熱或造成過高之電壓,非常態狀況下,該接地導體(線)發揮預期之保護功能時,其流經之暫時性電流不被視為竄入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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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3條針對接地連接點的安排提出了相關規定。根據該條第1項,接地導體(線)在正常狀況下不應有竄入電流。若因使用多重接地而導致接地導體(線)上發現異常竄入電流通過者,則應根據以下一項或多項作法進行處理: 一、確定接地導體(線)的竄入電流來源,並在該來源處採取必要措施將電流降低至可接受的程度。 二、捨棄一個或多個接地點。 三、改變接地位置。 四、切斷接地連接點之間接地導體(線)的連續性。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的有效方式,以限制竄入電流。需要注意的是,電源變壓器的系統接地不得移除。 根據該條第2項,在正常系統條件下,若電力或通訊系統的所有權人或作業人員認為接地導體(線)不應有電流,或接地導體(線)的電流特性違反主管機關相關規定時,該接地導體(線)的電流將被視為竄入電流。 根據該條第3項,接地導體(線)應具備傳導預期故障電流的能力,以防止過熱或造成過高的電壓。在非常態狀況下,當接地導體(線)發揮預期的保護功能時,其中流經的暫時性電流不被視為竄入電流。 參考資料: 台灣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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