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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接地連接點之安排應使接地導體(線)在正常狀況下沒有竄入電流。若因使用多重接地而導致接地導體(線)上發現異常竄入電流通過者,應採取下列一種以上之作法: 一、確定接地導體(線)之竄入電流來源,並在其來源處,採取必要措施以降低電流至可接受程度。 二、捨棄一個以上之接地點。 三、改變接地位置。 四、切斷接地連接點相互間接地導體(線)之連續性。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可限制竄入電流之有效方式。電源變壓器之系統接地不可被移除。
  2. 在正常系統條件下,若電力或通訊系統之所有權人或作業人員認為接地導體(線)不應有電流時,或接地導體(線)電流之電氣特性違反主管機關所訂相關規定時,該接地導體(線)之電流將被視為竄入電流。
  3. 接地導體(線)應有傳導預期故障電流之容量,不致於過熱或造成過高之電壓,常態狀況下,該接地導體(線)發揮預期之保護功能時,其流經之暫時性電流不被視為竄入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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