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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0 條
一次側與二次側電路利用單一導體(線)作為共用中性導體(線)者,其中性導體(線)每一‧六公里或一英里至少應有四個接地連接。但用戶接戶設備處之接地連接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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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40條,當一次側與二次側電路利用單一導體(線)作為共用中性導體(線)時,每一‧六公里或一英里至少應有四個接地連接。但用戶接戶設備處之接地連接不計。這意味著在長程的供電線路上,應該每隔一定距離提供足夠的接地連接點,以確保系統的穩定性和安全性。例如,在一個1.6公里或1英里的區間內,至少應該有四個接地連接點。但是,用戶接戶設備處的接地連接不需要計算在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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