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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1 條
- 1.在非接地或單點接地系統上,二次側中性導體(線)未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與一次側突波避雷器接地導體(線)互連者,得藉一放電間隙或同等功能之裝置互連。該間隙或裝置之六十赫(Hz)崩潰電壓值不小於一次側電路電壓值之二倍,且不需超過十千伏。
- 2.於每個接戶進屋點接地外,在二次側中性導體(線)上至少應有一個其他接地連接,其接地電極距避雷器接地電極不得小於六.○公尺或二十英尺。一次側接地導體(線)或二次側接地導體(線)應有六百伏特之絕緣耐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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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1 條,該條成文訂明以下要點: 1. 在非接地或單點接地系統上,二次側中性導體(線)未按照第三十九條規定與一次側突波避雷器接地導體(線)互連的情況下,可以通過一個放電間隙或同等功能裝置互連。該間隙或裝置的崩潰電壓值必須大於一次側電路電壓值的二倍,並且不得超過十千伏。 2. 每個接戶進屋點的二次側中性導體(線)上應至少有一個其他接地連接,在此連接與避雷器接地電極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六.○公尺或二十英尺。一次側接地導體(線)或二次側接地導體(線)應具有六百伏特的絕緣耐壓能力。 以上是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1 條的主要內容。根據我所查閱的資料,目前尚無法提供與此條法規有關的具體參考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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