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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在多重接地系統上,一次側與二次側中性導體(線)應依第三十九條規定互連。有必要分隔中性導體(線)時,應藉放電間隙或同等功能之裝置互連。該間隙或裝置之六十赫(Hz)崩潰電壓值不得超過三千伏。
  2. 於每個用戶進屋線之接地外,在二次側中性導體(線)上至少應有一個其他接地連接,其接地電極距一次側中性導體(線)及避雷器接地電極不得小於一‧八公尺或六英尺。
  3. 若一次側與二次側中性導體(線)未直接互連,一次側接地導體(線)或二次側接地導體(線),應有六百伏特之絕耐壓,且二次側接地導體(線)應依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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