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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5 條

多重接地系統之中性導體(線)應具有足夠之線徑及安培容量以滿足其責務,並在每個變壓器處及有足夠數量之附加地點,連接至設置電極或既設電極,除各接戶設施之接地點不計外,使設置電極或既設電極於整條線路上每一‧六公里或一英里合計至少有四個接地點。但遇有地下水之處,若中性導體(線)有滿足其責務所需之線徑與安培容量,並符合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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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35條,多重接地系統之中性導體(線)必須滿足足夠的線徑和安培容量以履行其職責。在每個變壓器處和足夠數量的附加地點,該中性導體(線)應連接到設置電極或已設立的電極,除了每一點六公里或一英里合計至少四個接地點不包括各接戶設施之接地點。然而,如果中性導體(線)具有滿足其職責所需的線徑和安培容量,並符合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則在地下水區域不適用此限制。 根據相關資料,多重接地系統用於防止電力系統中出現異常電壓。中性導體扮演著連接變壓器和用戶設施的重要角色,以確保系統的穩定性和安全性。此外,接地點的數量和位置的選擇對於確保系統的可靠性也起著重要作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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