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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6 條
- 1.用於單點被接地,即單一被接地或△系統之個別設置電極,其接地電阻應符合第三十三條規定,且不超過二十五歐姆。
- 2.若單一電極之電阻不符合前項規定者,應使用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接地方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36條的規定,主要針對單點被接地的情況進行了規範。具體而言,當使用單一被接地或是△系統的個別設置電極時,其接地電阻應符合第33條的規定,且不得超過25歐姆。如果單一電極的電阻不符合上述規定,則應使用第34條所規定的接地方法。 參考資料:《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範例:以輸配電設備裝置為例,若在單點被接地的情況下,使用了個別設置的電極,則該電極的接地電阻應符合第33條的規定,且不得超過25歐姆。若該電極的接地電阻超過25歐姆,則應按照第34條的規定使用其他接地方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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