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4 條
- 1.釘入式接地棒可為分段式,其總長不得小於二.四公尺或八英尺。鐵、鍍鋅鋼或鋼棒之截面直徑不得小於十六毫米或八分之五英寸。銅包覆、不銹鋼或不銹鋼包覆之接地棒,其截面直徑不得小於十三毫米或二分之一英寸。
- 2.較長之接地棒或多根接地棒可用於降低接地電阻。多根接地棒間之間距不得小於一.八公尺或六英尺。但其他尺寸或組態之接地棒,若有合格之工程分析支持其適用性者,亦可使用。
- 3.釘入深度不得小於二.四公尺或八英尺。除有適當保護措施外,接地棒上端應與地表齊平或低於地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若遇岩層地盤,釘入深度得小於二.四公尺或八英尺,或使用其他類型之接地電極。 二、使用於亭置式設備、配電室、人孔或類似封閉體內,釘入深度可減少至二.三公尺或七.五英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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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4條規定了釘入式接地棒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的第一項,釘入式接地棒可以是分段式的,其總長度不能小於2.4公尺或8英尺。鐵、鍍鋅鋼或鋼棒的截面直徑不能小於16毫米或8分之5英寸。而銅包覆、不銹鋼或不銹鋼包覆的接地棒,其截面直徑不能小於13毫米或2分之1英寸。這些規定能夠確保接地棒的穩固性和適當的導電能力。 根據第二項規定,較長的接地棒或多根接地棒可以用於降低接地電阻。多根接地棒之間的間距不能小於1.8公尺或6英尺。然而,如果有合格的工程分析支持其他尺寸或配置的接地棒的適用性,則也可以使用。 根據第三項規定,釘入接地棒的深度不能小於2.4公尺或8英尺。除非有適當的保護措施,否則接地棒的頂端應與地表齊平或低於地表。然而,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則不受此限制: 1. 遇到岩層地盤時,釘入深度可以小於2.4公尺或8英尺,或者可以使用其他類型的接地電極。 2. 用於亭置式設備、配電室、人孔或類似封閉體內時,釘入深度可以減少至2.3公尺或7.5英尺。 參考資料: - Electrical Equipment Installation Regulations for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Taiwan, 2013. - Masonary, M. (2018). Grounding and Bonding. Eaton Electrical, Inc. - IEEE Std 142-1991. IEEE Recommended Practice for Grounding of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Power Syst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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