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6 條
接地導體(線)應連接至下列接地電極: 一、接戶設施若被接地至接地電極上,接地導體(線)可接至被接地之接戶線金屬導線管、接戶設備箱體、接地電極導體或接地電極導體之金屬封閉體。 二、若無前款規定之接地方式可採用,接地導體(線)得接至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接地電極。 三、若無前二款之接地方式可採用,接地導體(線)得接至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接地電極。適用第二十四條規定時,鐵棒或鋼棒之截面直徑不得小於十三毫米或○.五英寸,且長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或五英尺。若為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但書第一款規定之情形者,釘入深度應達一‧五公尺或五英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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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46條規定了接地導體(線)應連接至特定的接地電極。根據該條第一款規定,如果接戶設施被接地至接地電極上,接地導體(線)可以連接至被接地的接戶線金屬導線管、接戶設備箱體、接地電極導體或接地電極導體的金屬封閉體。如果無法使用第一款所規定的接地方式,根據第二款,接地導體(線)可以連接至第22條所規定的接地電極。如果再無法使用前兩款所規定的接地方式,根據第三款,接地導體(線)可以連接至第23條至第29條所規定的接地電極。在適用第24條的情況下,鐵棒或鋼棒的截面直徑不得小於13毫米或0.5英寸,且長度不得小於1.5公尺或5英尺。如果符合第24條第3項但書第1款的情形,釘入的深度應達到1.5公尺或5英尺。 參考資料: 1. 「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2016)」:該資料是由經濟部根據電業法第34條訂定發布,規範了屋外供電線路裝置的方式和規範。上述法規引用的「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在一般正常情況下,符合安全上的專業考量。該資料能夠支持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確保接地導體的安全性。 2.「電業法(修正版)」:這是台灣的一項法律,包括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的相關規定。該法律中的第34條規定了關於電業設備的標準化和設備方式、規範及裝置的規則。該資料能夠支持第三項規定,確保接地導體的連接按照法律的要求進行。 這些參考資料都是最新的,能夠提供對相關法規的正確理解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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