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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8 條
在建築物或構造物內使用分隔電極時,通訊線路接地電極與供電系統中性導體(線)之接地電極個別設置時,其線徑應使用不小於十四平方毫米或6AWG之銅線或等效搭接線將其搭接。除前節規定應有分隔之情形外,各自電極應搭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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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48條,當在建築物或構造物內使用分隔電極時,通訊線路接地電極與供電系統中性導體(線)之接地電極應個別設置,並且需要使用不小於十四平方毫米或6AWG之銅線或等效搭接線將其搭接。除非有分隔電極的情形,否則各自的電極必須進行搭接。 根據最新版本的「臺灣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108年8月1日公告)中,第48條的規定明確要求在建築物或構造物內使用分隔電極時,通訊線路接地電極與供電系統中性導體之接地電極應分別設置,並且需要使用不小於十四平方毫米或6AWG之銅線或等效搭接線將其搭接起來。除非有分隔電極的情形,否則各自的電極必須進行搭接。 例如,假設在一個建築物內,有一個通訊系統需要使用獨立的接地電極,並且該建築物也有供電系統,供電系統的中性導體也需要單獨的接地電極。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48條的規定,通訊線路接地電極和供電系統中性導體的接地電極必須個別設置,並使用至少十四平方毫米或6AWG之銅線或等效的搭接線將其搭接在一起。這樣可以確保通訊系統和供電系統的安全地接地,同時避免干擾和故障發生。 請注意,由於我們已經提供了最新版本的「臺灣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作為參考,因此以上資料僅做參考之用,具體應適用當地法規版本並遵從法律機關的解釋和指導。需要確切的法律建議和解釋,應諮詢相關專業法律意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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