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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0 條
直流供電系統之接地連接點規定如下: 一、七百五十伏特以下:接地連接應僅於供電站為之。在三線式直流系統中,應連接在中性導體(線)上。 二、超過七百五十伏特:供電站及受電站均應施作接地連接,此接地連接應與系統之中性導體(線)為之。接地點或接地電極得位於各站外或遠處。若二站之一中性導體(線)被有效接地,另一個可經由突波避雷器做接地連接。但站與站間在地理上未分開,例如背對背換流站,其系統中性導體(線)得僅一點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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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0條是關於直流供電系統的接地連接點規定。根據該條,七百五十伏特以下的直流供電系統的接地連接點應僅於供電站進行,並且在三線式系統中,應連接在中性導體(線)上。而超過七百五十伏特的直流供電系統,供電站和受電站都應該進行接地連接,且此接地連接點應與系統的中性導體(線)相連接。此外,接地點或接地電極可以位於各站外或遠處。如果兩個站之一的中性導體(線)已經有效接地,另一個站可以通過突波避雷器進行接地連接。然而,如果站與站之間在地理上不能分開,例如背對背換流站,則系統的中性導體(線)只能有一個接地點。 這些資料提到了直流供電系統的接地連接點規定,並且提供了不同電壓等級下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供電站和受電站的接地連接點位置有所不同,且根據系統的特性進行選擇。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直流供電系統的安全運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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