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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節 線路及設備之檢查與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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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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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線路及設備之檢查與測試
§ 54–55
第 四 節 線路及設備之檢查與測試
第 54 條
開啟
架空線路於運轉期間須查驗或調校之部分,其配置應能提供適當之爬登空間、工作空間,與導體(線)間之間隔及其所需之工作設施,供從業人員接近及作業。
第 55 條
開啟
架空線路竣工後,應先經巡視及檢查或試驗後,方可載電。
供電中之線路及設備,其檢查及測試規定如下: 一、當線路及設備投入供電時,應符合本規則相關規定。 二、線路及設備應依經驗顯示之必要期間定期檢查。 三、必要時,線路及設備應執行實務測試,以決定維護需求。 四、檢查或測試結果若有任何情況或不良項目,致有不符合本規則規定之虞者,應儘速改善。未能及時改善者應予
記錄
,並保存至改善完成為止。但其情況或不良項目有危害生命或財產之虞者,應儘速修復、切離電源或隔離。
停用中線路及設備,其檢查及測試規定如下: 一、不常使用之線路及設備於投入供電前,應依實際需要檢查或測試。 二、暫時停用之線路及設備,應維持在安全狀態。 三、永久停用之線路及設備應予移除,或維持在安全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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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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