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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三 節 直埋供電電纜之埋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節 直埋供電電纜之埋設
第 263 條
  1. 直埋電纜溝之溝底應為平順、無妨礙、夯實之土地或砂地。於岩石或堅硬泥土開挖電纜溝,電纜應放置於夯實之回填保護層上。
  2. 直埋電纜保護層一百毫米或四英寸內之回填物,應為無損害電纜之材質。
  3. 回填物應適當地夯實。直埋電纜保護層一百五十毫米或六英寸內不得使用機械夯實。
第 264 條
  1. 直埋電纜時,其挖埋作業規定如下: 一、土壤中含有石礫或其他堅硬材質時,在挖埋作業或回填,應以適當方法使石礫或堅硬材質不損壞直埋電纜。 二、直埋電纜之挖埋設備及挖埋作業之設計,應使電纜不因彎曲、側面壓力或過大之電纜張力而受損。
  2. 直埋電纜若以鑽掘埋設電纜系統,且埋設電纜範圍之土壤與地面荷重狀況,可能導致堅硬材質損害電纜時,電纜應有適當之保護。
第 265 條

直埋供電電纜或導線管之埋設深度規定如下: 一、直埋電纜或導線管之埋設深度,應足以保護電纜或導線管,避免預期之地面使用狀況損害電纜。 二、除下列情況外,供電電纜、導線或導線管之最小埋設深度不得小於附表二六五規定: (一)在霜凍狀況下會損壞電纜或導線管之地區,得採比附表二六五所示值較深之埋設深度。 (二)所提供之輔助機械保護措施,若足以保護電纜或導線管,避免遭受預期之地表面使用狀況,所導致之損害者,得採比附表二六五所示值較淺之埋設深度。 (三)若直埋電纜或導線管埋設在最後完成路面之下,在埋設當時及回填後,其最小埋設深度應符合附表二六五所示值。

第 266 條

直埋電纜之上方距地面適當處,應加一層標示帶。

第 267 條

供電電纜及通訊電纜之直埋,不得敷設於同一導線管內。但所有電纜係由同一電業運轉及維護者,不在此限。

第 268 條

經不同電業協議同意者,其直埋通訊電纜得一起敷設於同一導線管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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