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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65 條

直埋供電電纜或導線管之埋設深度規定如下: 一、直埋電纜或導線管之埋設深度,應足以保護電纜或導線管,避免預期之地面使用狀況損害電纜。 二、除下列情況外,供電電纜、導線或導線管之最小埋設深度不得小於附表二六五規定: (一)在霜凍狀況下會損壞電纜或導線管之地區,得採比附表二六五所示值較深之埋設深度。 (二)所提供之輔助機械保護措施,若足以保護電纜或導線管,避免遭受預期之地表面使用狀況,所導致之損害者,得採比附表二六五所示值較淺之埋設深度。 (三)若直埋電纜或導線管埋設在最後完成路面之下,在埋設當時及回填後,其最小埋設深度應符合附表二六五所示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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