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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一 節 通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節 通則
第 254 條

直埋之供電電纜應符合第十一章規定。

第 255 條
  1. 系統運轉電壓對地超過六百伏特之直埋電纜,應具有連續之金屬遮蔽層、被覆層或同心中性導體(線),並被有效接地。在電纜接續或接頭處,其金屬遮蔽層、被覆層或中性導體(線)之電流路徑,應施作成連續性,但接續處不需為同心。
  2. 符合前項規定之同一供電電路直埋電纜,距地下構造物或其他電纜之隔距得予縮減。
第 256 條

運轉於對地電壓六百伏特以下之同一電路,且未被有效接地之遮蔽層或被覆層之直埋供電電纜,應互相緊靠埋設。

第 257 條

通訊電纜含有僅供電給通訊設備之特殊電路直埋時,應符合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規定。

第 258 條

符合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之直埋供電電纜及通訊電纜之外皮,應符合國家標準(CNS)、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EC)標準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標準,並清楚標示。

第 259 條

本章規定適用於管路系統內裝設於導線管之供電電纜及通訊電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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