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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三 節 接戶線與樹木、建築物或其他裝置間之間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節 接戶線與樹木、建築物或其他裝置間之間隔
第 322 條

沿屋壁或屋簷下裝設連接接戶線時,儘量裝設於雨線內。但離地高度不及二.五公尺且易受外物碰觸者,導線應裝於導線管內。

第 323 條

低壓架空接戶線與鄰近樹木及其他線路之電桿間,其水平及垂直間隔應維持二百毫米以上。

第 324 條

屋簷下接戶線與電信線、水管之間隔,應維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但有絕管保護者,不在此限。

第 325 條

屋簷下或接戶引出之線路與瓦斯管之間隔,應維持一公尺以上。

第 326 條

高低壓架空接戶線與地面及道路間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附表八九~一所示值。低壓接戶線之接戶支持物離地高度應為二.五公尺以上。

第 327 條

高低壓架空接戶線在不同支持物上與支吊線、其他導線及電纜間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九四所示值。

第 328 條

低壓架空接戶線與建築物之窗口、陽台或人員可輕易進入處之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一○○所示值。但接戶線之絕足以防止人員觸電者,其間隔得縮減六百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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