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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7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覆導線視為裸導線,準用開放式導體(線)間隔規定。但由同一電業所擁有、運轉或維護,且導線被覆層提供之絕強度,足以限制導線間或導線與被接地導線間,瞬間碰觸時發生短路之可能性者,其相同或不同回路導線之間隔,含被接地導線,得酌予縮減。
  2. 間隔器得用於維持導線間隔及提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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