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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48 條
同一支持物上之導線接近地面上之防護方式規定如下: 一、距地面二.四五公尺或八英尺內,或公眾可輕易觸及之其他區域內,垂直導線及電纜應予防護。但多重接地線路或設備之接地導線、通訊電纜或導線、裝甲電纜或僅用於支持物防雷保護之導線,不在此限。 二、防護得採用導線管或U型防護蓋板。U型防護蓋板無法緊貼支持物表面時,應使用背板。 三、不予防護者,導線或電纜應緊密附掛於支持物表面或裝設於伸出型之托架上,並儘量裝設在暴露於受機械損害最小之位置。 四、設備防雷保護用之接地導線採用完全封閉之防護,應使用非金屬材質,或將防護管兩端與接地導線搭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48條是關於同一支持物上導線接近地面時的防護方式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導線距離地面2.45公尺或8英尺以內,或者是在公眾能夠輕易觸摸到的其他區域內時,應該進行防護。但是,多重接地線路、通訊電纜、裝甲電纜或僅用於支持物防雷保護的導線不在此限制之內。 根據我的專業知識,目前可參考的最新資料是「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本身。根據這條規則的規定,導線接近地面時應進行防護,可以使用導線管或者U型防護蓋板進行防護。如果U型防護蓋板無法緊貼支持物表面,則應使用背板。如果不進行防護,則導線或電纜應該緊密附掛在支持物表面,或者安裝在伸出型托架上,並且應該盡量安裝在暴露於機械損害最小的位置。用於設備防雷保護的接地導線應該採用完全封閉的防護,並且應該使用非金屬材質,或者將防護管的兩端與接地導線搭接。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具有接近地面的導線能夠得到適當的防護,以減少潛在的危險。例如,在一般情況下,當導線距離地面很近時,將其使用導線管或U型防護蓋板進行防護,可以防止人們不慎觸摸到導線而導致觸電事故的發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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