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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架空線路之電路接地規定如下: 一、共同中性導體(線):一次側及二次側電路所使用之共同中性導體(線),應被有效接地。 二、其他中性導體(線):一次側線路、二次側線路及接戶中性導體(線)應被有效接地。但設計作為接地故障檢出裝置及阻抗限流裝置之電路,不在此限。 三、其他導體(線):中性導體(線)之線路或接戶線導體若需接地,應被有效接地。 四、突波避雷器之動作若與接地有關,應被有效接地。 五、以大地作為電路之一部分者: (一)電路之設計,不得利用大地作為正常運轉下該電路任何部分之唯一導體(線)。 (二)在緊急狀況下及有時限之維護期間內,雙極高壓直流電系統得以單極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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