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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7 條
架空線路之電路接地規定如下: 一、共同中性導體(線):一次側及二次側電路所使用之共同中性導體(線),應被有效接地。 二、其他中性導體(線):一次側線路、二次側線路及接戶中性導體(線)應被有效接地。但設計作為接地故障檢出裝置及阻抗限流裝置之電路,不在此限。 三、其他導體(線):非中性導體(線)之線路或接戶線導體若需接地,應被有效接地。 四、突波避雷器之動作若與接地有關,應被有效接地。 五、以大地作為電路之一部分者: (一)電路之設計,不得利用大地作為正常運轉下該電路任何部分之唯一導體(線)。 (二)在緊急狀況下及有時限之維護期間內,雙極高壓直流電系統得以單極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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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57條的規定,架空線路的電路接地要求如下: 1. 共同中性導體(線):一次側和二次側電路使用的共同中性導體(線)應該被有效接地。 2. 其他中性導體(線):一次側線路、二次側線路和接戶中性導體(線)應被有效接地。但是,用於接地故障檢測裝置和阻抗限流裝置的電路除外。 3. 其他導體(線):非中性導體(線)的線路或接戶線導體如果需要接地,應該被有效接地。 4. 突波避雷器的動作如果與接地有關,則應該被有效接地。 5. 將大地視為電路的一部分: - 電路設計不得依賴大地作為該電路任何部分唯一的導體(線)在正常運行時使用。 - 在緊急情況下和有限的維護期間內,直流高壓雙極系統可以單極運轉。 根據這些規定,如果一個電路需要接地,則應該進行有效的接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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