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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8 條

載流之金屬或以非載流金屬強化之支持物,包括燈柱、金屬導線管及管槽、電纜被覆、吊線、金屬框架、箱體,與設備吊架及金屬開關把手與操作桿,均應被有效接地。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裝設高度距可輕易觸及之表面在二.四五公尺或八英尺以上,或已有隔離或防護之設備、開關把手及操作桿之框架、箱體及吊架。 二、若設備箱體須為非被接地或連接至電路之串聯電容器,已被隔離或防護之設備箱體,應視為帶電並應予適當之標示。 三、在不與超過三百伏特之開放式供電導線碰觸之設備箱體、框架、設備吊架、導線管、吊線、管槽及僅使用於包覆或支撐通訊導體之電纜被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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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58條的規定,非載流之金屬或以非載流金屬強化之支持物(例如燈柱、金屬導線管及管槽、電纜被覆、吊線、金屬框架、箱體),以及設備吊架及金屬開關把手與操作桿,都應該被有效接地。不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情況不在這個限制之內: 1. 裝設高度距可輕易觸及之表面在2.45公尺或8英尺以上,或已有隔離或防護之設備、開關把手及操作桿之框架、箱體及吊架。 2. 若設備箱體須為非被接地或連接至電路之串聯電容器,已被隔離或防護之設備箱體,應視為帶電並應予適當之標示。 3. 在不與超過300伏特之開放式供電導線碰觸之設備箱體、框架、設備吊架、導線管、吊線、管槽及僅使用於包覆或支撐通訊導體之電纜被覆。 資料來源:輸配電設備裝置標準規範(https://www2.moeaboe.gov.tw/ECW/populace/news/Content.aspx?n=94&sms=12216&s=3),可以在該資料中找到相關法條的內容及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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