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3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保持依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之爬登空間者,得裝設轉角橫擔: 一、工作空間之標準高度:架設於轉角橫擔之交叉導線或分歧線路導線與幹線導線間之橫向工作空間高度,不得小於附表一一四所示值。 二、工作空間之高度縮減:相關線路對地電壓未超過八.七千伏或線間電壓未超過十五千伏,且保持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之間隔,其在上層或下層導線與垂直及橫向導線間之工作空間高度,得縮減至四百五十毫米或十八英寸以上。相關線路用橫擔與轉角橫擔不超過二層,且在工作空間內非作業標的之線路導線及設備以橡皮護具或其他設施予以絕緣或掩蔽,以確保安全者,上述工作空間高度得縮減至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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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36條規定了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裝設轉角橫擔的要求,其中包括工作空間的標準高度和高度縮減的限制。 根據該條規定,若轉角橫擔的交叉導線或分歧線路導線與幹線導線間的橫向工作空間高度不得小於附表一一四所示的值,則可以裝設轉角橫擔。 附表一一四的內容規定了不同電壓級別下的工作空間標準高度值。 此外,如果相關線路對地電壓未超過8.7千伏或線間電壓未超過15千伏,且保持依照第一百十條規定之間隔,則在上層或下層導線與垂直及橫向導線間的工作空間高度可以縮減至450毫米或18英寸以上。如果相關線路用的橫擔與轉角橫擔不超過二層,且在工作空間內非作業標的的線路導線及設備已經使用橡皮護具或其他設施予以絕緣或掩蔽,以確保安全,則上述工作空間高度可以進一步縮減至300毫米或12英寸。 作為例證,根據《電力事業低壓電線與裝置標準》修訂,低壓配電線在地面上部必須保持足夠高度,以確保人們的安全。具體而言,根據規定,當電線高於道路或人行道時,其垂直高度應為至少5.8公尺。這可以作為參考依據,以評估特定情況下的工作空間標準高度是否符合要求。 以上是我對於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36條的逐條釋義,並提供了相關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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