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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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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外露之帶電組件,例如開關、斷路器、突波避雷器等,符合下列所有情況者,作業時應予以掩蔽或防護: 一、設備位於最上層導線支持物之下方。 二、設備位於支持物爬登側。 三、未能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活線作業最小工作空間規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37 條,設備外露之帶電組件,例如開關、斷路器、突波避雷器等,在作業時應符合以下條件,才需要進行掩蔽或防護: 一、設備位於最上層導線支持物之下方。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0 條,當安全衛生設施無法達到最小工作空間規定時,即工作空間未能符合相關法規規定的最小距離,則需要進行掩蔽或防護。例如,假設設備位於導線支持物的下方,且導線上方的工作空間不足以符合最小工作空間要求,則需要對這些帶電組件進行掩蔽或防護。 二、設備位於支持物爬登側。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59 條,當勞工在高壓電路支持物從事電線敷設作業時,距離頭上身側及腳下60公分以內的高壓電,應在該電路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因此,如果設備位於支持物的爬登側,且該位置符合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對距離的要求,則需要進行掩蔽或防護。 三、未能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活線作業最小工作空間規定者。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進行活線作業時,必須要有符合最小工作空間規定的距離。如果設備無法符合相關法規規定的最小工作空間,則需要進行掩蔽或防護。例如,如果設備與其他結構物之間的距離不符合法規要求,則需要對這些帶電組件進行掩蔽或防護。 綜上所述,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37 條,設備外露之帶電組件在符合上述所有情況時,作業時應進行掩蔽或防護,以確保勞工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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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37 條規定:「設備外露之帶電組件,例如開關、斷路器、突波避雷器等,符合下列所有情況者,作業時應予以掩蔽或防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