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外露之帶電組件,例如開關、斷路器、突波避雷器等,符合下列所有情況者,作業時應予以掩蔽或防護: 一、設備位於最上層導線支持物之下方。 二、設備位於支持物爬登側。 三、未能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活線作業最小工作空間規定者。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37 條,設備外露之帶電組件,例如開關、斷路器、突波避雷器等,在作業時應符合以下條件,才需要進行掩蔽或防護: 一、設備位於最上層導線支持物之下方。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0 條,當安全衛生設施無法達到最小工作空間規定時,即工作空間未能符合相關法規規定的最小距離,則需要進行掩蔽或防護。例如,假設設備位於導線支持物的下方,且導線上方的工作空間不足以符合最小工作空間要求,則需要對這些帶電組件進行掩蔽或防護。 二、設備位於支持物爬登側。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59 條,當勞工在高壓電路支持物從事電線敷設作業時,距離頭上身側及腳下60公分以內的高壓電,應在該電路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因此,如果設備位於支持物的爬登側,且該位置符合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對距離的要求,則需要進行掩蔽或防護。 三、未能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活線作業最小工作空間規定者。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進行活線作業時,必須要有符合最小工作空間規定的距離。如果設備無法符合相關法規規定的最小工作空間,則需要進行掩蔽或防護。例如,如果設備與其他結構物之間的距離不符合法規要求,則需要對這些帶電組件進行掩蔽或防護。 綜上所述,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37 條,設備外露之帶電組件在符合上述所有情況時,作業時應進行掩蔽或防護,以確保勞工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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