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10 條是關於線路導線的水平間隔的規定。 根據第一項,同一固定支持物上的線路導線,其導線間的水平間隔不能小於附表一一○~一所示的值。這些值根據導線間的電壓而定。水平間隔是指導線表面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包括成型夾條、綁紮線或其他線夾。 根據第二項,對於建設等級為特級或一級的線路,在同一支持物上的導線間,水平間隔在無風狀況下,根據最終無荷重弛度時的導線溫度為攝氏十五度的值計算,不能小於下列公式中計算得出的值。但是,額定電壓超過五十千伏的線路導線間的間隔不在此限制之內。如果需要更大的間隔,則必須符合前款的規定。其中,S表示導線視在弛度,間隔表示毫米,電壓表示千伏。 根據第三項,當線路電壓超過五十千伏,海拔超過一千公尺或三千三百英尺時,每三百公尺或一千英尺,應根據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計算得到的間隔再增加百分之三。超過五十千伏的線路間隔應以最高運轉電壓決定。 第二款規定提到轉角橫擔處的插梢間距,可以根據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縮減,以提供爬登空間。 第三款規定指出,本條所述的水平間隔不適用於符合第七十八條規定的電纜,或者第八十一條規定的同一回路上的被覆導線。 根據第四項,已知系統最大開關突波因數之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的線路,可以小於第一項的規定。 總結以上所述,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10 條主要是針對線路導線的水平間隔進行規範,並根據不同條件和情況來計算間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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