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0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同一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間隔規定如下: 一、多導體導線或電纜:符合第七十八條或第七十九條規定,以絕礙子或吊線支持之電纜及雙股絞合導線、三股絞合導線或併排成對導線,縱使其個別導線屬不同相或不同極,且不論為單一或組合者,均視為單一導線。 二、以吊線或跨距吊線支持之導線:符合下列情形之間隔不予限制: (一)以同一吊線支持之個別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間隔。 (二)任何成組導線與其支持吊線間之間隔。 (三)路面電車饋線與電源導線間之間隔。 (四)供電導線或通訊導線與其個別支持跨距吊線間之間隔。 三、不同回路線路導線之間隔,依下列電壓決定: (一)除另有規定外,不同回路之線路導線間之電壓,應為下列所述較大者: 1.導線間之電壓相量差。 2.較高電壓回路之相對地電壓。 (二)若有相同標稱電壓之回路,任一回路均可視為較高電壓之回路。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